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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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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时间:2023-03-24  【转载】

 实际施工人通常是依法享有工程款的优先权的。如果发包人经施工人合理催告后仍不付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施工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该工程,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找法网提醒您,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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