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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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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砍伐他人果树被追责
时间:2023-05-08 【转载】
为泄愤伙同他人砍伐62棵果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2个月。
2005年,吴某某、李某胜、吴某文、吴某盛、吴某锋、吴某武、吴某恒因土地权属与同村村民黄某明发生争议,并对黄某明将村民小组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本村之外的人种植果树和占有本村民小组所有的一座山岭种植果树不满。
2005年1月7日,吴某文召集吴某某等人砍伐黄某明种植的果树。经核算,被砍毁果树共62棵。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价值19411.4元。黄某明报案后,吴某文等人先后被捕,并被判处8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吴某某则逃往外地务工。
2021年10月15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因土地权属与黄某明发生争议,为泄愤伙同他人非法砍伐黄某明种植的果树,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某为泄愤毁坏他人种植的果树,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