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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翻墙离校酿惨剧,学校是否担责?

时间:2023-05-08  【转载】

初中生翻墙离校后身亡

小江是南宁市江南区一所中学的初中生,就读期间在学校寄宿。学校对寄宿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每周日晚至周五下午若有事外出,需班主任审核后才能请假并由门口保安验证放行。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行午、晚休班主任巡查制度,而且在校园各处设置了视频监控。

2019年一天的12时46分,小江和3名同学翻爬学校围墙离开学校。13时55分,小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车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3名同学在公路上行驶,碰撞前方临时停靠路边的大货车尾部,造成小江当场死亡,其他3名学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3名学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交警部门将学生发生事故的情况告知学校,学校老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及卫生院。

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先后向小江的父母给付保险赔偿金共计26万余元。


学生父母起诉学校索赔

小江的父母痛失爱子,悲痛不已,以学校未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致使小江离校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将学校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学校辩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小江等4名学生攀爬围墙离开学校时,值班老师及班主任对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查,学校保安也未能及时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学生攀爬围墙,以致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离开学校。学校对4名学生在校园内的监管上存在疏忽,对于小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江南区法院指出,小江已满14周岁,有一定的社会和生活经验,已具备相应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当能够认识到擅自攀爬学校围墙离开学校,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搭载3名同学的行为存在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却未能谨慎加以注意,小江的上述行为本身是学校规章制度及交通法规所不允许的,故小江应当对自己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小江的父母作为小江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小江的安全及预防危险的教育工作不到位,对导致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江南区法院结合案情和核定小江的父母的各项损失,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部分损失后,酌定学校对剩余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小江的父母自行承担85%的责任。

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江的父母6万余元。

学校及小江的父母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作出具体认定。对中学生,在家里父母是监护人,在学校监护权转移给学校,学校是临时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安全负责。该案中,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要求其对学生的保护更为充分,日常管理也应更为严格。学校应当定期梳理、排查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的责任漏洞,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

家长作为抚养人、监护人,负有抚养、管理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即使孩子在寄宿学校,也不能把监护的责任一股脑推给学校,要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孩子身心发展情况,并教育孩子遵守纪律,不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同时与老师保持联系,发现孩子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偏差要及时关注、及时干预,防止悲剧发生。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包其剑 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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