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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丢失物品能要求赔偿吗?
2021年3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停在由某实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当天,李某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后车窗被他人损坏,车内物品被盗,立即报警。同日,该辖区的派出所出具受案告知书。李某将被损坏车辆送至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产生实际维修费用500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车辆停在停车场,已交付停车费,与实业公司达成保管合同。但其未尽安全义务,保管不当,造成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坏丢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公司与李某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公司提供场地,李某支付场地租赁费,双方均全面履行了合同。李某并没有将车内物品交付公司保管,公司也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公司与李某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无义务对李某的车辆特别是车内物品承担妥善保管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为某停车场的经营者,李某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并向该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保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某实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李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害、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李某主张某实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5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某主张的车内物品被盗产生的损失,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本案中,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5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将车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则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该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停车场支付保管费,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应妥善保管车主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