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17  【转载】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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