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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体现“汕尾善文化”内核,弘扬包容守信、务实争先的城市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九条 公民应当传承和弘扬敢为人先、依靠群众、敢于斗争、无私奉献的海陆丰精神,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不得涂划、损毁或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贬损、亵渎、否定革命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加强文明引导,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