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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以租客身份引诱房东炒股 女房东被骗50余万元
云南法制报记者 管继方
近日,记者从澄江市公安局获悉,房东赵女士在网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被一名自称“租客”的男子引诱炒股,结果被骗50余万元。澄江市公安局民警辗转河北、浙江多个省市,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追回赵女士部分被骗资金23万余元。
“9月12日,澄江市公安局凤麓派出所接到赵女士报警称,她被人以投资为由诈骗50余万元。”澄江市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段玲陟介绍,今年8月底,房东赵女士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房屋出租信息,后在微信添加了一名自称是“租客”的男子。该男子主动联系赵女士,谎称要租房,逐渐熟络后,他介绍赵女士在某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注册,称投资股票可迅速获利。
为了打消赵女士的疑虑,该男子给赵女士提供了自己在网站的账号和密码,让赵女士自行登录查看获利情况,并让她操作提现。赵女士登录该男子账号后,看到已获利数十万元,同时可以成功提现,便信以为真。随后赵女士按照对方提示注册账号,殊不知,这个网站是虚假网站,所谓提现成功也只是后台客服进行操作的骗局。8月26日至9月11日,赵女士先后7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0余万元。当钱无法从网站提取也联系不上对方时,赵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赶紧报了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在网络上遇到陌生人宣称要“带你发大财”的都是陷阱,千万要慎重。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以尽量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