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时间:2023-11-26  【转载】

     1.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民法典、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即婚姻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夫妻一方实施了其他的过错行为,但又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2.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

  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另一方只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而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另一方须无过错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的一方,须无法律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损害赔偿一方自身亦存在相关法定过错行为的,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将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存有损害结果

  指婚姻一方的上述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财产的减损,如个人财产被损害或数量上的减少,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一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恐惧、悲伤和痛苦,导致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社会评价降低等给予经济上的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愈合精神伤害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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