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男子注册公司非法高息揽储两百多万获刑

时间:2024-01-20  【转载】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在案查封的某食品公司的办公楼、1号公租楼和4号公租楼及被告人黄某名下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按其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退赔。

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在常德市临澧县注册成立某食品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8日,黄某又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注册成立某食品公司南昌分公司,租用西湖区广场南路某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并被任命为负责人。被告人黄某组织融资人员,以南昌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某食品公司农产品万吨冷链物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平台建设等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书》非法高息揽储。

目前,已报案投资人共计6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55.82万元。除返还投资人本息31.58万元外,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224.24万元无法追回的后果。

2023年6月15日,民警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押解被告人黄某回南昌接受调查。

经查,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结合前罪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查封了临澧县某食品公司的办公楼、1号公租楼和4号公租楼,并查封了被告人黄某所有的位于临澧县的两处房产,查封有限期截止日为2024年3月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融资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鉴于黄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犯罪对象大部分为老年人、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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