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婚姻可撤销

时间:2024-02-25  【转载】

2020年8月份左右,王某与孙某经当地红娘介绍认识,相识数月后,于2021年2月份办理婚姻登记。2021年10月,孙某自行去广州创业。不久后,王某收到广州警方电话,告知孙某发病了,哭哭啼啼且自言自语。自此,王某及家属通过调取相应的住院记录才知悉孙某的病史。原来,早在2016年、2018年,孙某就因精神分裂症在精神专科医院就医及住院,虽经多年治疗,但孙某的精神分裂症没有痊愈。王某认为孙某隐瞒其早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实情,欺骗王某感情,使其日夜受到煎熬,故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王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案中,孙某(及其父母家人)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但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将曾经多次患病并入院治疗情况如实告知王某,致王某于婚后才知晓孙某患病情况,其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权,影响了王某结婚的真实意思,孙某婚后疾病复发及其他疾病表现状态(执意单独外出打工、婚内仍持续服药等)影响了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孙某婚前患有的精神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将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王某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孙某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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