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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可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4-03-23  【转载】

在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实施盗窃窨井盖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盗窃罪行为。日前,长乐法院对“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到长乐多个人员密集路段盗走窨井盖31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13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查扣被盗31个窨井盖。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实施盗窃行为,足已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长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遂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行为,盗窃窨井盖行为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助力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其中规定,对于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大家切勿因一时贪念,酿成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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