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校内追逐打闹致同学受伤 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6-15  【转载】

□通讯员 黄莹 杜慧俭

学生在活动课上追逐嬉闹致他人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春季学期学校活动课期间,林洋、余铭两名四年级同学在打扫班级清洁区过程中追逐打闹。林洋因没能追上余铭,遂将扫把投向余铭。不料,扫把恰好扔中正在走廊外玩耍的同学王爽,造成王爽眼部受伤。经司法鉴定,王爽损伤为八级伤残。为此,王爽的家长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横州市法院,要求林洋、余铭的监护人和学校赔偿。

横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洋与余铭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年龄段对相互追逐打闹、扔扫把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已具有相当的认知和判断力,但二人无视行为的危险性,最终造成王爽身体损伤,林洋、余铭应分别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林洋与余铭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二人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损害事实发生在校园内,学校虽然在日常教学活动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管理,但在事故发生时,活动课现场并未安排老师引导和管理,学校未能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应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学校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横州市法院酌情认定由林洋的父母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余铭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横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洋的父母赔偿王爽14.24万元;余铭的父母赔偿王爽5.49万元;学校赔偿王爽9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孩子活泼好动、心智发育不成熟,对危险意识不敏感,很可能在玩耍、嬉闹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教育是重要一环,需要学校和家长携手努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注重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主动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学校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当在安全管理中尽到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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