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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是由顾某甲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顾某甲出资41万元,持股比例为80.39%。2006年6月,顾某甲将手中的A公司50%股权以2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子顾某乙。2007年4月,顾某乙与秦某登记结婚。2015年10月,顾某乙又将手中的A公司50%股权以25.5万元价格转让给顾某甲,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间,顾某乙曾以“与秦某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判决驳回。
作者: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