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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八旬老人从养老院二楼坠亡,家属索赔38万,法院判了!
事件:老人从养老院二楼坠亡
2022年初,年逾八旬的徐老太太入住当地某养老院,在入院审批表“病史介绍”一栏勾选了心梗、脑梗、肢体骨折。
后养老院(甲方)与其子女(乙方)签订《护理合同》,载明:
1.经评估徐老太太为二级护理,即有慢性疾病,病情稳定;生活不是完全自理,进食独立完成,需要协助洗漱、排泄等,无认知障碍。
2.乙方每月支付护理费用2600元、一次性用品费500元,另支付押金2000元。
3.乙方入住期间,甲方负有保障乙方安全的义务,但因乙方隐瞒自身疾病或脱离护理人员看护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甲方不负责任。
2022年3月7日,徐老太太正式入住养老院,房间位于二楼。据二楼安全出口的视频录像显示,4月25日19时起,徐老太太曾在通往二楼平台的出口附近逗留走动并多次进出平台,后在护理人员劝说下回了房间。19时30分左右,徐老太太再次开门进入二楼平台,此后再未出现在画面中。后根据一楼院内视频录像显示,保安员于21时在一楼草坪上发现了徐老太太,随即电话通知家属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其间,护理人员未进行查房。120赶到现场后,发现徐老太太已经死亡。
事后,老人的子女将养老院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徐老太太坠亡系个人行为所致,其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老人接受二级护理,能够独立行走,仅需要轻微协助洗漱等。事发时,徐老太太多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出入二楼平台,护理人员也及时劝阻,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二楼通往平台的出口标注为安全出口,平台上晾晒了衣物,四周有1.6米高铁栏杆;进入该平台的门上装有普通门锁,但门锁坏了锁不上。
法院:存重大过错,养老院负主责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未依据《护理合同》对老人充分尽到注意和看护义务。
一方面,《护理合同》约定了养老院负有保障徐老太太安全的义务,徐老太太作为高龄老人,鉴于其年龄因素,自理能力以及自救能力等均不能与普通人同等看待,养老院应当对她尽到较高标准的注意、看护义务,尤其是单独活动时应予以高度关注。在事发时因夜色降临、视线较差的天气状况下,护理人员在发现徐老太太多次出入二楼平台时仅采取口头劝阻,未进一步采取其他加强看护措施,且未及时查房,对徐老太太再次单独走至二楼平台的行踪未予以必要关注,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注意、看护义务,养老院具有重大过错。
另一方面,二楼通往平台的出口虽属于安全出口,但养老院应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即保持设施完备、管理有序等。根据现场勘验,该处的门锁损坏已久却未及时维修,致使功能门一直处于开放、无法有效闭合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当晚徐老太太多次进出二楼平台,亦说明养老院未对该平台区域的进出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故养老院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与老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考虑到徐老太太自身系能够独立行走的老人,结合其平时身体健康、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且喜欢打牌的特征,无证据证明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其他认知障碍。事发当晚,在护理人员已经劝她回房休息后,仍多次进出二楼平台,其自身行为注意安全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养老院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养老院对入住人负有采取高于普通人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义务
“我国是人口大国,老人基数庞大。在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与义务备受社会关注。”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陈燮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陈燮峰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义务人应当采取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基于合同义务,还可基于诚信原则。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如超市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购物的客人受伤的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如顾客到餐厅吃饭,由于餐厅的地板有油渍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餐厅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年逾八旬的徐老太入住被告养老院,养老院作为护理合同的当事方和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理应负有采取高于普通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徐老太安全。但是,在徐老太多次进入门锁已经损坏的二楼平台时,护理人员既未予以充分关注,又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导致徐老太意外坠亡,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供稿:崇川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