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排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pailsh.com 石排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要点与处理方式
判决摘要
猥亵罪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内涵的、侵犯他人性决定权的行为。在办理强迫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关注未成年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案件】
2023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某吸食毒品后,到沁阳市??西乡镇戴某某(女,2006年6月8日出生)家租住的院内,撕开纱窗,从后窗闯入戴某房间,趁戴某睡觉时对其进行猥亵,戴某醒来后大叫,金某逃跑。
【裁判】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采用其他方法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2023年12月15日,沁阳法院作出(2023)豫0882行初337号刑事起诉书。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论】
1.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对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含义的、侵犯他人性决定权的行为。“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强迫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他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猥亵行为。“具有性含义”是指行为与性有关,而不仅仅是侵犯他人名誉权。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成了非公开、非强制方面的性行为,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就是广义上的猥亵行为。 “侵犯他人性行为决定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他人意愿,侵犯他人性行为决定权的行为。强迫猥亵行为不要求在公开场合进行,即使在非公开场合,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加害人实施强迫猥亵行为,也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客观上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但其在被害人睡觉时从窗户爬入被害人家中,偷偷对被害人进行抚摸、玩弄,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猥亵被害人的要件。其他形式的“强迫猥亵”,同样侵犯了女性的意愿,侵犯了他人对性行为的决定权,本案认定金某的行为构成强迫猥亵罪是正确的。
(二)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猥亵行为侵犯人们的羞耻感和人格尊严,若不能有效遏制其势头,势必使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逐渐破坏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坚守道德底线的社会共识。对于未成年受害者而言,猥亵行为若置之不理,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未来。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定刑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相关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成年被告人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认罪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被逮捕后认罪认罚,但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人在吸食毒品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应当严格处罚,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因此,本案量刑适当。
(三)办理强迫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关注未成年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加强对猥亵行为的刑法打击力度,除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还有另一重要意义,就是积极引导形成对猥亵行为的综合社会治理格局。刑法在此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彰显了严厉打击猥亵行为的重要性。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注重未成年受害者身心健康的恢复。依托家庭、学校、社区,通过心理疏导、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未成年受害者尽快恢复正常学习生活。还可以开展法制教育课程,引导未成年人在面对违法侵害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号:(2023)渝0882行初337
案例撰稿人: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齐树军、张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