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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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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岛屿制度解析:争议与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评析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规定,岛屿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毗连区,第3款还规定,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有自己的经济生活”的岛礁可以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由于《公约》第121条规定模糊,各国在依据该条处理岛屿法律地位等实际问题时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引发国际矛盾与争端。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解读。 关键词:岛屿制度;争端;释义 1.《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 岛屿制度规定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第八部分,但只有一条,即第121条。虽然关于岛屿制度只有一条,但它是现行国际海洋法中关于岛屿制度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在帮助各国解决岛屿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121条由三项条款组成,这些条款相互联系,构成岛屿体系的整体,不可分割: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依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公约》第121条第1款可视为对岛屿自然条件的规定,即岛屿必须符合“四面环水”、“高潮时高出水面”、“自然形成”和“陆地面积”四个要点,才可以称为广义的岛屿。
但要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仅仅满足第一款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第二款可以看作是关于岛屿法律地位的规定,同时强调岛屿与其他陆地领土享有同样的海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岛屿能够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那么它就可以拥有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连区以及最远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第三款既是核心条款,也是有争议的条款,是对岛屿法律地位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它能否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的经济生活”,以此来区分岛屿和礁石。同时满足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岛礁,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可以享有第二款规定的岛屿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符合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岛礁为岛礁。从该条款的逻辑规定来看,该条款暗示岛礁可以拥有领海和毗连区,因此也应该有确定领海和毗连区的基线。二、对《公约》第121条的分析由于《公约》第121条第1、2款的内容仅仅是对现有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重申,经过长期的国家实践,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为世界各国广泛遵守,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出现太多问题。《公约》第121条第1款起到定义要素的作用,“四面环水”将半岛排除在外; “高潮时高于水面”不包括低潮高地和水下暗礁,且《公约》第39条对不属于岛屿的“低潮高地”有专门规定;“自然形成”作为定义岛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包括人工岛屿。
但在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岛屿与人工创造的岛屿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例如,在当今自然环境变化的形势下,大多数岛屿国家和一些沿海国家都采取了保护性的人工措施,防止其领土被海水淹没。这些措施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岛屿的自然属性,因此不能认为这些岛屿不能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第二款强调,岛屿与其他陆地领土有相同的确定海域体系的方法。根据《公约》第三条确定的领海范围,岛屿位于范围之内,则影响领海外部界限;岛屿位于范围之外,则不影响领海外部界限,但会形成自己的领海。《公约》第121条第3款是对现有国际岛屿体系的重大突破。但第3款的表述过于宽泛和模糊,且提出的时间也比较晚。先例和国家实践并不多,导致很多国家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难以明确的具体问题。《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维持人类居住”与“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是选择性的关系,只要能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但“维持人类居住”与“经济生活”的界定却非常困难。那么“无法维持人类居住”与“无法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分别是什么意思呢?1.“维持人类居住”应理解为,虽然不需要人类在岛上实际生活,即不需要岛上有实际居民。但必须满足能够维持人类相当长一段时间居住的条件。
即岛屿上有人类生存的自然资源,足以维持岛上人民的日常生活,而不需要外界供给。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岛上有淡水供应;2.岛上有食物生长;3.附近有材料建造住所。2.“维持自身的经济生活”应该理解为不依赖外界资源,而是利用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石油和矿产来维持自身的经济生活。岛屿应该具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功能”(如旅游、渔业等),由此带来的经济收入能够覆盖岛上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常开支。另外,“经济生活”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沿海国家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而对岛屿采取的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措施,也应该包括在岛屿的“维持自身的经济生活”中。因为环保设施本身也能带来经济效益。维持“自身经济寿命”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该岛具有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功能”;二是该岛设立了能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环保设施。此外,基于鼓励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即使环保设施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能完全支撑该岛本身的经济寿命,但只要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达到一定比例,也应当认为符合维持“自身经济寿命”的标准。只要该礁石具有维持人类居住的能力,或者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就可以认为不符合第三款的规定,没有必要在某个礁石上永久居住,也没有必要维持该礁石常年的经济寿命。
只要岩礁经济开发所得收入既能通过外部渠道购买生活必需品,维持自身经济生活,又能在未来科技进步的基础上维持未来的经济生活,则不受岩礁第三款有关岩礁的规定。三、结语虽然《公约》对岛屿的定义存在问题,但岛屿在海洋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国际实践中不容忽视,因此完善岛屿定义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确保《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解释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可以成立专门的岛屿定义委员会,通过科学数据调查和经济分析,确定有争议的岛礁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应加强地区间在国际海洋事务上的交流与合作。《公约》的这些不足和缺陷,终将通过世界各国的不断实践得到修正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2]高志国,张海文,贾宇.国际海洋法理论与实践.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3]万鄂祥.岛屿法律地位初探.江西社会科学,2012 [4]王泽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制度探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5]王毅.对《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制度的几点看法.科教文献(中月刊)2007年文献信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体系解析全文下载全文阅读全文下载全文免费阅读与下载感谢您的阅读与下载*资源与信息均来自网络,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留言或站内留言,我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