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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法律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9-24 20:57 作者:佚名 【转载】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某法律顾问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该法律服务合同无效,并驳回某仲裁中心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请求。

基本事实

2023年6月,凉州区居民吴某因与他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凉州区某仲裁中心(法律咨询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仲裁中心参照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吴某指派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代理费为赔偿金额的10%。吴某预付了4000元代理费,剩余款项于收到赔偿款当天支付。

2023年9月,某仲裁中心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吴某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审理,调解结案,调解书确定吴某获得赔偿9万余元。因剩余代理费用未按照代理(辩护)合同的约定支付,鉴定中心(法律顾问公司)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法院查明,某仲裁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营业执照载明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不含律师事务所业务)和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的信息咨询服务)等,不能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本案中,仲裁中心是在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但其营业执照并不赋予其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资格。

法评中心以法律咨询服务的名义签订合法的《代理(辩护)合同》,从事与律师/律师事务所无异的法律服务和诉讼代理业务,并从中牟利,明显有逃避法律监管的意图,也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人不得牟取经济利益的规定,妨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考虑到仲裁中心为吴某提供了法律咨询、撰写材料、资料整理、处理等事宜,并聘请律师代为出庭,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无效部分的事实已经发生,基于公平原则,也应酌情处理。吴某已支付的4000元不应以合同无效为由退还,剩余金额也无需支付。

鉴定中心依据涉案合同要求吴某支付剩余中介费用及承担债务实现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鉴定中心的诉讼请求。

某仲裁中心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顾问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法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却超越职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

一些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虚假广告、冒充律师、恶意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普通民众通常缺乏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弱,遇到纠纷时往往会尝试各种方法,很容易被投机取巧的公司和个人所欺骗,这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机会,一定要谨慎行事。

司法实践中发现,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或个人冒充律师,主动发放印有律师或律师助理姓名的名片,与受害人进行沟通,承诺保证构成伤残、保证胜诉等,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

事实上,此类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法治社会建设。

同时,法官提醒,法院不会对是否有诉讼代理人进行歧视,广大群众遇到纠纷可以亲自参与诉讼,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选择正规平台的诉讼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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