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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9-24 20:58 作者:佚名 【转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获取相关侵权事实,在此过程中,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需要注意什么?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被控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权利人难以获取直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往往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获取相关侵权事实。那么在此过程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以下是笔者在整理相关案例后得出的几点结论,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参考。

01

权利人保全证据应注意的事项

1.1 权利人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存在时,法院方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虽然权利人一般无法取得被控侵权人实施侵权的直接证据,但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可能实施侵权,否则法院不能仅依据权利人的单方声明就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证据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被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并且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另外,证据保全可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但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只有在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时,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具体而言,就本案情况而言:第一,关于是否存在初步证据的问题,原告提供的派送函、公证文件、打印设备界面照片等可以证明其参与了浙江省建设银行自助票据打印系统设备的测试工作。但上述证据既不能证明原告向浙江省建设银行交付了涉案软件,也不能反映涉案自助票据打印设备安装的程序内容,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浙江建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识产权民事终审判决书第627号)】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以“被控侵权人要求相关应聘人员具备使用权利人软件的能力”的招聘信息作为初步证据,主张涉嫌侵权人可能构成侵权,并对被控侵权人提起诉讼,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被告在“钢结构招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钢结构深化人员,要求熟练掌握TEKLA方案图及加工深化图设计。……本案诉讼前,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侵权证据。2021年6月21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营业场所内计算机上复制、安装、使用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被告营业场所内共有11台计算机,共复制、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27套(共6个版本),涉及计算机软件版本……”

中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宝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知民初2449号)

“2021年3月15日,北京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21)京方圆内京证字03983号公证证书,载明2021年3月15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代理人邵宇奇的委托,利用计算机访问网站进行证据保全,获得如下信息:被告ICP备案网站首页地址为;进入“建筑人才网”“城市分类”“BOSS直招”等第三方招聘网站,被告创意中心、第一建筑所等部门利用其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员工能够熟练操作或使用软件:对于“结构设计师”岗位,要求“熟悉设计软件”;对于“项目创意设计师”岗位,要求“熟练操作专业设计软件”;对于“装饰设计师”岗位,要求“熟练操作设计软件”;“景观设计师”岗位要求“熟练操作CAD等设计软件”;“建筑方案实习生”岗位要求“熟练操作专业设计软件”;“景观设计师”岗位要求“熟练操作CAD等设计软件”;“设计助理”岗位要求“熟悉CAD等专业设计软件”。

欧特克公司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21)渝01民初236号)

1.2 权利人除了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存在外,还应确保涉及证据保全的地点的准确性,避免保全错误。

“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办公地址,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前往该地址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查,该地址的承租人并非被告,可见,第一次证据保全因原告提供了不准确的保全地址而失败。本院将保全地址返还给您。”

【广东广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菱公司)与被告广州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辉公司)、曾朝晖、广东省公路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公路发展促进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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