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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资加班费纠纷仲裁时效:分情况讨论,适用特殊规定

时间:2024-09-24 22: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律师称

工资、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限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1. 一般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欠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工资争议应当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即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别是,加班费也属于工资的范畴,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也与工资时效相同。除工资、加班费外,各项法定或者约定的福利、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使用年假的工资差额等,应当适用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 简单拖延支付工资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欠薪凭单为证据直接向劳动者起诉,且该诉讼不涉及劳动关系中的其他争议的,视为未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争议处理”。据此,该类案件不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普通民事争议,自然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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