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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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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张秀峰刑事案例研究(十六):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与处罚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济南律师张秀峰刑事案例分析(十六)
案情介绍:2020年5月2日凌晨3点左右,张某喝酒后回到××小区家中,发现一扇门开着,便推门进去。随后发现一间卧室门没有关,于是进入卧室,趁受害人强某睡觉时强吻、抚摸其身体。后强某误以为张某是朋友,张某继续强吻、抚摸其下体等猥亵行为。当受害人强某发现被告人张某称不是其朋友,要求其离开现场并拿出手机称要报警,被告人张某随后逃离了现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其他方法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经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质证中已经确认,在二审复审中也经审查确认属实。二审时,上诉人张某在原审公诉机关依法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原审开庭时,上诉人对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接受惩罚。
二审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接受上诉人的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原谅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希望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后经核查,该谅解函确为受害人真实意愿,并被接受。
考虑到二审时被害人对上诉人原谅的新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上诉人张某实施社区矫正的事实,可以对上诉人张某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张某犯强迫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强迫猥亵罪是什么罪?强迫猥亵罪判几年?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猥亵他人的,殴打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14岁以上的男性,构成强迫猥亵罪。
强迫猥亵罪中的“猥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②强迫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③强迫他人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④强迫他人观看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强迫猥亵罪的“胁迫”特征是对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会反抗。无法反抗的一个例子是被害人醉酒。在上述案件中受害人不知道如何反抗,对于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对其造成精神上的震慑或者压迫,属于暴力行为。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满足性刺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而性自主权主要表现在性羞耻感上。例如,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在公共场所互相猥亵,甚至发生性关系,虽然被认为是公然猥亵行为,但我国刑法并未将此定为犯罪,因此不构成罪责。
对于涉嫌强迫猥亵的案件,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审慎地审查证据。这是因为侦查机关本身在打击犯罪方面无法摆脱先入为主的立场和偏见。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从证明犯罪的角度去构建证据体系,在收集证据时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见和选择,甚至可能涉及违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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