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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频发,法律细化与统

时间:2024-10-20 15: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劳动争议屡见不鲜,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形式的劳动争议不断出现。但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完善,很多劳动争议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这也造成了各地区仲裁庭和法院对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判决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原告,我们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雇主在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目前,法院虽然尚未受理用人单位的反诉,但已审理了整个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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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反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反请求为独立请求,独立于主请求,需要反请求人单独提出。反诉可以与主诉一起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就是为什么即使原告撤诉后,法院仍然需要审理反诉。因此,基于反诉的独立性,原告和被告均应严格遵守15日的法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劳动者均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审理,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当事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审理。”这一规定已经明确。东莞石排律师,双方应通过诉讼取得原告身份,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未行使权利的,视为放弃公共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相同的,应当提交同一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应当是,只有当双方提起诉讼时,法院才应当对双方的诉讼作出裁决。申诉应当一并审理,只有一方起诉时,仍需审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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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

(一)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具有独特性,足以突破民事诉讼法的“非诉”原则?

在劳动争议一审程序中,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应当坚持“不诉无理”的原则。起诉方承担的损失不得超出其起诉范围。如果实行全面审判,可能会出现工人起诉却蒙受损失,雇主不起诉却获得好处的荒唐局面。这显然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益不应因起诉而受到损害的基本理论相冲突。

《解释(二)》和民事诉讼法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当当事人未能行使权利,使自己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时,是否有必要修改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彻底为其买单?

(二)辩护意见中的辩护请求不是当事人的起诉请求,而只是辩护意见。

被告的辩护意见应当重点阐述原告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辩方和控方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完全不同的角色。辩方意见首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反驳。这绝对不是当事人的起诉主张。这仅是辩护意见,并不等同于反诉人的主张。反诉。

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诉状以外的抗辩”,既不能称为抗辩,也不能称为反诉。如何表达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被告对仲裁裁决的不满,但辩护意见中首先提出的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即使被告的答辩涉及对仲裁裁决不满的实质性内容或具体请求,但因该内容或请求并非以诉讼形式提出,且不服已超过法定提起诉讼期限15日仲裁裁决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一审”和“原被告共同”的条件,在程序上应视为未起诉的当事人已给予提高获得公共救济的权利。

(三)仲裁阶段被告的反诉是否具有“诉讼不可分割性”?

被告在仲裁阶段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九个月的加班工资(4700元/月)、社保补贴(3000元/月)、住房公积金(3000元/月)、经济补偿金(3000元/月)。 ,2018年6月错发工资2.3万元,合计16万元。最终仲裁裁决中,原告返还被告经济补偿金27000元、错发工资23000元,共计5万元,并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因此,原告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不予支付5万元。

法院现认为,原告已将被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反诉纳入诉讼请求范围,因此有必要在仲裁阶段对所有反诉进行审查。如果原告撤回该部分索赔,法院将不再审理该部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在同一份反诉中列出了几项支付款项,但用人单位实际上有五项独立的反诉,即加班工资、社保补贴、住房公积金、经济福利。赔偿与拖欠工资,上述反诉是独立的、可分离的。仲裁仅支持了被告反诉的部分内容。对于被驳回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

3、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坚持有限审理,对双方未诉部分直接予以确认。

笔者查阅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判例。对于不起诉部分,台州市的做法是将其列入判决书正文,以保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未起诉部分进行重审,而是直接确认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

民事诉讼应当坚持有限审理原则东莞石排律师,对违反这一原则的情况保持谨慎态度。我国法律体系中,在刑事诉讼领域明确规定了“全面审查”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属于共同犯罪,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整个案子应该一起审查处理。”但与这一规定相对应,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保证案件整案审理后被告人的权利不受到损害。

但民事诉讼中尚无类似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人认为,《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法院综合审理劳动仲裁案件的依据。但由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的“非诉”政策并不冲突。这就好比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述规定不能作为法院综合审理劳动仲裁案件的依据。

如果一审程序仍要求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意味着仲裁程序只是初步程序,那么原告的请求不应局限于仲裁请求的范围。如果无论当事人是否对未诉事项提出异议,都需要逐项进行实质审查和裁决,那么原告的诉状还有什么意义呢?原告可以随心所欲地写吗?显然不符合主流做法。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符合公众对仲裁与审判关系的普遍认知。基于上述逻辑,我们认为,实践中,提起劳动争议时,原告的请求必须以仲裁请求为依据,不能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这个要求是一致的。这也意味着仲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可以使仲裁与裁判的联系更加紧密,符合劳动法相关法律的本来立法意义。

综上,劳动争议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不能在诉讼中提出反诉,也不能提交辩护意见代诉。

附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2014年)

4、如何理解和处理仲裁裁决事项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由于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规范劳动争议,因此也应遵循“不投诉、不回应”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出现“判断不符合要求”或“判断超出要求”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均不服的,应当共同审理。 ,双方均为原被告。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提出独立于仲裁请求的其他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告知其单独申请仲裁。法院只应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事项不涉及的事项,且事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变更请求事项,仅在审理过程中以答辩形式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即不裁定支持仲裁裁决中的错误。对于双方均未起诉的事项,在没有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不得对起诉方做出比仲裁裁决更不利的判决。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多项申请的多份,但用人单位仅对其中一项主张不服,则在驳回或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后,应写在判决正文中。仲裁裁决的其他几项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就没有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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