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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纠纷二审逆转取胜案:海耀分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作者|周超、万贯典
校对|桂玉鹏
劳动争议二审翻案胜诉案例|简介
喜欢看足球比赛的朋友都知道,当支持的球队或球员处于落后逆风的情况下,最终逆转对手取得胜利,那将是一件极其刺激荷尔蒙的事件;严格来说,石排律师办案,尤其是诉讼律师石排出庭辩护,但他们还是有很多“竞技体育”一样的感觉。这段经历会让每一位读者兴奋不已,更不用说参与解读故事的各方了。本文将通过海耀石牌律师的亲身经历来分享这个精彩的故事。
一、案件概况
翟某是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 2008年9月中旬至2014年12月底,他与公司签订了多份不同岗位的劳动合同,每年计算其劳动报酬。具有不同的增长率。 2014年12月底,公司单方面书面通知我,因在一次展览场地租赁活动中处理工作不当,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时,他是一名销售主管。侯宅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案件提交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余元。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的差额。六千多元。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基本支持翟的请求。但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查明,该物业管理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也是A公司的子公司。在2014年11月底至2014年12月中旬的工作过程中,翟某、以B公司名义与上海某人员合作。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览公司)签订《场馆活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甲方为乙方,乙方为展览公司,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与甲方共同举办的某项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负责活动的场地提供和行政协调。乙方支付费用向甲方支付一次性活动服务费2000元。该协议由甲方签署,只有翟先生签字,没有物业公司或乙方签字。乙方有展览公司印章并由总经理“魏某”签字。魏某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向翟某个人账户支付了2000元,并支付给翟某1万元现金,但翟某未将上述款项交给B公司财务部。
翟某当庭解释:活动期间,展览公司未遵守活动秩序,导致活动现场脏乱差。于是石排镇律师,他们与展览公司沟通,展览公司同意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将首笔定金1万元((现金)支付给翟某。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于当日下班)付款时,无法开具收据,翟某将费用转交给其上级B公司销售经理龚某赞保管,最终因外部因素(违反行政审批)而终止,一切全部结束。同时,该事实有龚、魏签署的书面证人证言支持,此外,翟还提供了B公司关于该活动的公告打印件(复印件)。其公司网站。
物业公司作证:韦某书面证人证言:“意在说明上述1万元现金是为了继续租用展览场地而私下给翟某的人情费(红包)” ”。魏某出庭作证:“我不知道翟某向龚某转账12000元是否是根据翟某要求写的转账欠款的内容。”同时,公司提交了《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其中规定员工“重大错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玩忽职守、拖延重要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上的’”。 2000元(含)”和“从事个人诈骗、挪用公司资金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等,谋取利益的行为。 200多元(含)。”同时,培训签到表上有翟先生的签名证明。知悉并承诺遵守。
庭审中,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调取了未出庭的关键证人龚某的证言:解释是翟某在协议上签字的经B公司周例会讨论后,涉案并收取费用,并取得其证言。总经理所同意的事实情况只是在活动期间因客观原因而中断。
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4年12月底,物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关键在于翟某的判断。龚对B公司龚是否有权签署合作协议以及将魏支付给翟某的款项转给龚有异议(实质上,翟某经营场地租赁项目并支付费用是工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个人行为)。该案两名关键证人,一名龚某未出庭作证,另一名魏某的书面证言与当庭证言不一致。因此,法院对魏某证人的彩信及双方当事人的书面解释不予采信。就调查事实而言,翟某并非B公司员工,无权代表B公司签署协议。目前翟某尚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获得B公司授权签订协议,而翟某未提供将魏某的款项记入账户的相关证据,违反了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因此,物业公司以翟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物业公司请求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物业公司称,翟某未经该公司与B公司许可,与展览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使用活动场地举办活动,并私自向该公司收取12000元。根据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与翟某的劳动合同已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办理。根据龚二审时新提供的证人证言,翟某告知龚,展览公司计划向B公司租用场地作为奖励,B公司批准了该活动。再者,展览公司举办的展销会应该是一项公开的、规模较大的活动,不能由一个人操作,也不能被其他工作人员知晓。因此,翟某客观上没有向物业公司和B公司隐瞒该事件的可能和必要。因此,翟某以B公司名义与展览公司签订协议,虽然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不能认定其冒用B公司所称的公司名称。 (二)关于收取在此过程中,翟某曾打算将相关资金交给龚某,但后者认为涉及财产,并未接受,因此只为翟某保留,而翟某并没有私自收取费用。意义和行为。 (三)对于翟某违反公司上述规章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除提供了其关联公司B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认定翟某有行为未以B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私自收取费用。因此,物业公司认定翟某严重失职,有失公允。综上,物业公司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违法解除,物业公司应向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万余元。
三、本案争议焦点
1、物业纠纷中,翟某是“谁的”员工?签订活动协议、配合举办展览、销售活动,翟先生能不隐瞒吗?
整个案件中,翟某系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不存在任何纠纷。然而,被一审法院忽视的一个重要事实是,翟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一审法院(甚至二审法院)澄清案件事实、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杜绝违法行为的关键。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文件机读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和B公司均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即物业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并且从初审调查结果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与B公司员工也工作在同一办公地点,大部分工作是通过两家公司员工共同协助完成的。也就是说,翟某在工作中实际上是在B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而这也符合物业公司在整个行业物业管理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二审法院直接、明确地纠正了这一被一审法院忽视的事实:“展览公司举办的展会应该是一个开放的、规模较大的活动,而不是一个人可以经营的活动。”并且不能让其他工作人员知道。 。活动场地租赁协议和办展合作持续了数天。 B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不知道此事;因此,翟某不存在向物业公司和B公司隐瞒此事的必要。”
2、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被告)承担。让员工(原告)对其工作行为承担责任是否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石排镇律师,是否违反举证规则?
首先,在原告和被告都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由于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应由用人单位证明涉案员工的行为是为了隐瞒公司情况而实施的“私人诈骗”。关键证据是场馆活动合作协议。一审法院仅根据该单份合同的书面情况认定翟某签署协议的行为属于冒用公司名义谋取私利的行为,并表示翟某没有相反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这实际上将用人单位(物业公司)的举证责任间接转移给了雇员翟某,这显然违反了举证规则。
4. 石排律师办案经验
二审改判的机会很小。因此,更重要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并根据一审败诉的焦点重新整理核心证据,以便在二审中寻求机会。办理石排的律师周超认为,此案中有三点经验值得与大家分享。
1. 证据更精确而不是丰富。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尤其是二审),千万不要用太多的证据,让法院感到不知所措。案件的关键在于对比现有证据和缺失的证据,分析案件一审败诉的原因,然后通过收集、整理新的证据体系走出败诉的阴影。就本案而言,一审失败的主要原因是翟某未明确自己在公司的职务,关键证人龚某未出庭。因此,一审无法确认该活动是否经过公司批准进行,以及翟某是否擅自签署合同。行为。因此,石排律师在二审受理时办案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一方面,他重新厘清了翟某与公司的关系,形成了该活动得到公司批准的证据链。公司;另一方面,他通过法院出具的《协助出庭通知书》取得了案件的进展。关键证人在场。
2、态度决定一切。众所周知,“上诉人石排做律师难,被上诉人做律师容易”。严格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一审事实基本就锁定了,翻案的可能性很小。但仅仅因为它很小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本例就是这种情况。上诉人石排律师在诉讼前做了充分的准备,系统地设计了证人的提问。然而,被申请人的律师石排似乎认为他有胜算。他没有具体对上诉人石排律师的观点和意见进行辩护。他只是强调,一审没有问题。最终,上诉人抓住了这个机会。
3、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回顾这个案件,仲裁成功后,当事人一审并没有找到石排律师,因此有很多不利的言论。另外,对方律师石排立案,导致一审全败。坦白讲,如果一审介入,石排律师也许能为委托人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当然,“自以为是”或“不在乎胜败”的政党则另当别论。
5、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雇、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证明。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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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原创编辑|万贯店单位|上海海耀石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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