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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川高法〔2017〕352 号:关于审理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川高发法[2017]35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辖异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经本院第85审判委员会于12月12日讨论通过2017年,《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请您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二条【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审理管辖异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标准。对管辖异议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工作标准进行审查和处理;
(2)高效。要切实提高管辖异议受理、审查、送达、移送效率;
(三)依法严格规范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
1.管辖权异议的受理
第三条【管辖异议权利通知】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操作指引》,并附送《答辩通知书》和指定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享有管辖异议权;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和条件;
(三)提出管辖异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任意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第四条【异议申请的受理】民商事诉讼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审查处理】办案法官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异议请求书中是否明确移送审判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果涉及证人,是否提供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4) 送货地址确认信息。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异议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异议人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七日内补正。书面通知。异议人逾期未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补充后异议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申请。
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编号及配套标准进行附号处理。
第六条【不予审查的情形】当事人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一)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或者本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
(三)对执行异议、第三方撤销诉讼、破产派生诉讼、担保权变现等案件的专属管辖;
下列管辖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提交答辩状时未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第三人或者其他不具备资格的主体提出管辖异议的;
(三)反诉被告对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
(四)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超出或者低于被诉法院一级管辖的,但违反一级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除外;
(五)诉讼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六)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七)其他不予审查的情形。
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条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异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审查通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有本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不审查;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方式,但应当保存记录并归档。
2、一审审查
第八条【审查主体】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异议案件,由承办案件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方式】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
第十条【审查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逾期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答辩期间多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决。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管辖异议审查期间东莞石排律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诉法院同意撤回起诉的,管辖异议不再审查。但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应当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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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判决移送管辖】管辖异议成立的,可以在裁定作出前询问原告是否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原告不撤诉的,裁定转移。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十三条【当事人名单】一审裁定名单中的当事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仅列出原告和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
(二)决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三、二审审查
第十四条【主题】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未列入一审裁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应当列入名单而依照本规定未列入名单的当事人除外;
依法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对管辖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
第十五条【案件移送】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审查。
第十六条【材料审查】上诉案件移送程序应当齐全、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案件将退回法院移送。
移送上诉案件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申诉、投诉;
(三)上诉请求是否明确移送审判的人民法院名称;
(四)上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果涉及证人,是否提供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5) 送货地址确认信息。
第十七条【案件审查】上诉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审查立案后移送负责审查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部门。
移送的上诉案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移送的案件材料不齐全的东莞石排律师,退回移送法院,移送法院在退回后三日内补充材料;
(二)已移送的案件再次退回移送仍不符合案件移送要求的,办案系统将自动锁定、冻结该案件。移送案件申请解冻的,承办法官应当向分管院长申请解冻。
第十八条【审查主体】高、中级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审查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第十九条【审理方式】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
第二十条【裁决】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裁。
在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期间,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并经批准的,原告可以向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说明情况,请求其撤回上诉。上诉人坚持不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管辖。异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名单】二审裁定名单上的当事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维持驳回管辖异议的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名单为一审判决所列;
(二)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4. 交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送达范围】管辖异议裁定书应当送达裁定书中所列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其他】送达方式和标准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5、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审理、立卷、卷宗、材料移交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法院、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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