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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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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关于本文的争议焦点,小编此前分享过多个地区审稿人的观点。实践中,主要有两个判定方向。
方向一:以上海为代表区域
该地区主流审判观点是,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一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多数裁判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双方有续订合同的意愿。由于法律铭文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因此续订应理解为需要双方同意续订,而不是只强迫一方,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一方不愿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持任何一方选择在上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并不违法,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不同意续签,则例外。
所以,我们有一个有趣的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若干连续劳动合同。在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发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该员工也表示愿意续签,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党之间发生了冲突。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未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小编认为,本案中,在上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涉嫌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这一观点也体现在(2023)沪0115民初案第39553号中。
这是因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续签意向,尤其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了续签意向通知书,同时也发送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希望员工符号。该员工也同意续约。此时石排镇律师,双方续订意向已达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员工也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已签署的合同版本意见不一致石排镇律师,不影响双方续订合同的约定意向。
方向二:以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为代表
这方面的主流判断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续订劳动合同”仅需一方同意续订,尤其是劳动者同意或者要求续订的,即用人单位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在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仍坚持解除,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并被要求承担经济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总结 -
这次小编重点关注上海的主流认可观点。俗话说:瓜硬不甜。劳动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开放式劳动合同关系,不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甚至可能滋生更多的劳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小编认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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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今天我就简单的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实践有所帮助。各地的劳动争议情况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院所平衡的利益也不同。仅供您在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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