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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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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继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我没有续签书面合同而继续工作,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对于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1个月的宽限期,各地规定并不一致。需按照当地规定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海有1个月的宽限期。北京地区,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答复(一)》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法律后果都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无需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次日为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的日期。法律后果的日期。因此,在北京地区,如果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最多可以主张1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时单方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经济补偿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对此,我们结合上海的判断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
赵先生于2015年12月18日加入公司,担任项目部数据文员。双方已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规定,若赵某有意续订合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意向书。续订到公司。公司可根据赵某续约意愿决定是否与赵某续签合同。双方将就续签合同的期限和条款进行协商。不一致的,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不予补偿;如果赵某未向公司提交续订合同的书面意向书,则视为赵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石排镇律师,公司未与赵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赵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赵某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赵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向赵某支付了2021年7月的工资。直至2021年8月2日,公司向赵某发出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澄清因赵某未提交劳动合同向公司书面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石牌律师意见
1、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法定原则,约定解除无效。
本案中,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赵某未向公司提交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则视为赵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合同期满后将与赵先生进行谈判。” “终止雇佣关系。”该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本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不得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因此,上述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依据本协议提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本案中,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如果赵某有续订合同的意向,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公司可以根据赵某续签合同的意愿决定是否续签,当与赵某续签合同且双方对续签合同的期限和条款存在分歧时,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互不赔偿。”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续签义务,并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是员工之间进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员工有催促续约的义务。当然,如果员工的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合同条款规定:“双方对续订合同期限和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劳动关系终止,且不予对方补偿。”该条款排除了工人的权利并免除雇主的法律义务。该协议亦无效。协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经济补偿或者补偿,必须考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东莞石排律师,解除劳动关系与支付经济补偿是否一致。不取决于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中存在不予补偿条款,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2、聘用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仍为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早在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01]14号)第十六条就有相同条款。司法解释〔2001〕14号废止。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雇佣持续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司法解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字面表述来看,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照此看来,本案已合法终结。这是认为公司无需向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早在2021年6月30日就到期了,公司当时并未以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取得联系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笔者检索了上海的判例,发现主流观点是赞成第二种观点。司法解释[2001]14号先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但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赵某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也未催促赵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以期满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一)》第四十条也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经劳动人事部门通知,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任何时候单方面终止的规定,北京也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片面,赋予了用人单位过多的权利。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其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从而侵犯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利。第二种观点平衡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因此,当用人单位忘记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切不可片面解读司法解释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26号,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行为,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很多都可能被仲裁庭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会要求劳动者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3. 石排律师的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表,记录每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及时与员工沟通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宜。
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注意保留续订劳动合同协商的证据。同时,相关通知中可以明确,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续订劳动合同的,因员工原因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者不愿续签情况的,应当查明相关证据,并以劳动者不愿续签为由,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聘用劳动者的,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续订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援引法律解释【2020年司法解释第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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