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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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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法重大修订:中国现代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国际标准书号:978-7-5197-9077-6
版本:法律出版社
定价:248.00元
时间:2024年4月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作为商业组织的基本法,它们与作为商事交易基本法的民法典一起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律的两大支柱,就像鸟的两个翅膀和战车的两个轮子一样。
2023年公司法重大修改,是我国公司法现代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里程碑。需要系统的、全景的、问答式的学习。 266篇文章下,2000多个具体的公司法律问题展开,打开了一幅历史画卷,这是中国公司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时代30多年来经验和智慧的集合,也是对企业法律问题的创新和探索。企业家。回顾,回顾经验教训,以及人们对未来的期望。
每条评注共七个部分,包括立法意图、条文沿革、比较法律规范、研究文献四个部分,融立法资料和学术指导于一体;公司治理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两个板块,提供实战经验分享;解读部分是解说的核心和灵魂,内容少则数百字,多则近万字。对每个关键点的探索都体现了作者对中国独特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深刻见解。
公司法极具实用性和变革性。评论有数千页,百万字以上。本书立足于公司立法、商法学、公司治理和司法实践的无缝结合,力求成为学习中国公司法的读物。本书持续的修订计划和问答服务团队将为读者提供一站式、讨论式、互操作性学习的坚实保障。
与传统公司法解释书籍相比,本书不再简单地解释条款,而是在条款解释之外,还增加了立法原意、条款演变、公司治理运作指南、比较法规范、研究文献和典型。例子。案例等
首先,立法原意部分分析了新《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条款背后的意图。
其次,梳理该规定的沿革,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该规范的演变和形成,有利于读者更全面、具体地理解该规定的起草意图和具体依据。
第三石排镇律师,解读部分以最前沿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系统解读。
第四,增设了公司治理操作指南,使本书更具实用性。手稿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解释性”,而是开始将规范转化为实践,帮助读者(尤其是企业高管)正确理解并正确适用公司法。
第五,比较法律规范的梳理有利于公司法研究者对公司法具体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研究。学术界一直存在对公司法具体条款的法律解释学研究,这种研究通常与比较法文献相结合。目前,新公司法增加和修改了多项规范性规定。本书对比较法规范的梳理,可以有效降低读者(尤其是学术领域同仁)的检索成本。
第六,本书还对2005年以来有关具体条款的所有法律文献进行了梳理,以简化读者的文献检索成本。
第七,本书在所有文章的最后都尽量附有典型案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本书的实用性,以案解法,而不是简单地从文学转为文学。
建杰
本书亮点
·一是根据规定本身的内容。原则上,本书每篇文章的文本意义都是以“句子”为单位展开的,而不是以“文章”或“节”为单位。
·第二,基于作者的学术积累。近20年来,作者发表各类公司法论文200余篇,翻译公司法专着10余部,几乎涵盖了所有重要的公司法专题。
·第三部分是作者根据参与商事仲裁、专家论证、公司纠纷诉讼代理、参与公司运营和治理等实践经验的总结。
·四是近年来参加《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九人纪要》等立法咨询论证工作时记录的点点滴滴。
·第五东莞石排律师,还蕴含着作者对条文背后的人生经历和未来判断逻辑的预见和洞察。
·第六,基于作者丰富的教学经验。每一点都不是空穴来风,都是在课堂教学中反复检验的。
关于作者
李建伟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
李建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秘书长,并担任北京、广州、福州、长沙等十余地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
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证券法、公司治理等。在《中国法学》、《法律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公司法》、《论公司宪法治理》等专着及译着10余部。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研项目10余项。近期致力于公司诉讼实证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子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002
第二条【法人型法家】007
第三条【公司定义及权利保护】012
第四条【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股东的权利】014
第五条【公司章程及其效力】017
第六条【公司名称权】022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025
第八条【公司地址】026
第九条【经营范围】028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和辞职】030
第十一条【代表行为法律效力的归属】037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044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职责】047
第十四条【公司转让】051
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议】053
第十六条【公司劳动保护义务】065
第十七条【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066
第十八条【公司党组织】068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经营义务】070
第二十条【企业社会责任】072
第二十一条【禁止股东滥用股权】076
第二十二条【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082
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免责声明】086
第二十四条【电子通讯会议】094
第二十五条【公司决议无效】095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议可以撤销】105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议不成立】115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议无效、取消或失败的法律后果】122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131
第三十条【设立登记材料】134
第三十一条【符合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办理】136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137
第三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139
第三十四条【变更登记及登记效力】141
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所需文件】147
第三十六条【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换发】151
第三十七条【公司注销】152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登记】154
第三十九条【虚假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155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158
第四十一条【公司注册便利化】161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65
第43条【设立协议】167
第四十四条【公司交易及责任第一】171
第四十五条【有限公司初始章程的制定】175
第四十六条【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179
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限时认缴制度】185
第四十八条【股东出资方式】192
第四十九条【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赔偿责任】198
第五十条【发起人的补资担保责任】203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核实、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210
第五十二条【丧失呼叫权的制度】216
第五十三条【禁止撤资】226
第五十四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231
第五十五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236
第五十六条【有限公司股东名单】240
第五十七条【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245
第五十八条【有限公司股东会的组成和地位】253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职权】258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的职权】265
第六十一条【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269
第六十二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270
第六十三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273
第六十四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278
第六十五条【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比例】283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88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的设立和职权】295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的组成】307
第六十九条【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312
第七十条【董事的任期和辞职】317
第七十一条【董事的罢免】322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329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332
第七十四条【经理人的设置及职权】340
第七十五条【董事的设立】346
第七十六条【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351
第七十七条【监事任期】360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365
第七十九条【监事的出席权、质询权、提出建议权和监事会的调查权】370
第八十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业绩报告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合义务】372
第八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374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履职费用的承担】379
第八十三条【一名监督员,无监督机构】382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有限公司股权的自愿转让】390
第八十五条【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转让】397
第八十六条【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401
第八十七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其他义务】407
第八十八条【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412
第八十九条【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评估权】417
第九十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424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设立股份公司的办法】430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 434
第九十三条【保荐人的责任和保荐协议】436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439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 441
第九十六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444
第九十七条【不同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金额】448
第九十八条【保荐人的支付义务】450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出资的连带责任】452
第一百条【招股说明书及认购】455
第一百零一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验资】457
第一百零二条【股份公司股东名册】458
第一百零三条【股份公司的设立会议】461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464
第一百零五条【不得撤回股本】466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的义务】469
第一百零七条【设立股份公司的责任和股东资本充实的责任】471
第一百零八条【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规则的规定】471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公司购买文件、材料】473
第一百一十条【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476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份公司股东会的组成和地位】481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和职权】482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484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488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497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份公司决议的多数表决规则】506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度】511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公司股东投票权的委托】514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519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层
第一百二十条【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523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526
第一百二十二条【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及权力】530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及召开程序】532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记录】535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情况和职责】540
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人的设立、任命和职权】54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兼任经理】546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的设立和权力】548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549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550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和履职费用的承担】556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557
第一百三十三条【设立监事】558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的定义】559
第一百三十五条【处置公司主要资产的决议比例】561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章程记载的必要事项】564
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特别权力】568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569
第一百三十九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70
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股权信息披露】577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叉持股的限制】581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股票面值制度】585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票发行的原则和规则】589
第一百四十四条【发行类别股票】591
第一百四十五条【类别股章程记载的事项】597
第一百四十六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600
第147条【股票】604
第一百四十八条【面值股票的发行价格】607
第一百四十九条【纸质股票凭证记载的事项】609
第一百五十条【股份公司交付股份的时间】 611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关于发行新股的决议事项】613
第152条【授权资本制度】616
第一百五十三条【授权资本制度的董事会决议的多数表决】620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制度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621
第一百五十五条【股票承销】624
第一百五十六条【股份付款的收取】626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转让的原则】630
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地点和方式】 633
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份变更模式】636
第一百六十条【股份出售的限制】 640
第一百六十一条【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份的权利】647
第一百六十二条【股份公司股份的回购】651
第 163 条【经济援助的禁止和例外情况】659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票失效补发公告】663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664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666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669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类型和法律适用】675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组织】680
第一百七十条【党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领导地位】682
第一百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687
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行使】688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690
第一百七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694
第一百七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695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697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管理】700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动资格】706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义务】710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影子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712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干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721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行为】724
第一百八十三条【禁止侵占公司机会的规则】729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73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对特定交易回避表决】737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归属权】740
第一百八十七条【股东询问权】746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责任】749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位诉讼】753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直接诉讼】763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768
第一百九十二条【双重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773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责任保险】776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交易的法律原则】780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784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债券纸面记载事项】789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债券应当登记】791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单】794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债券的登记与结算】796
第二百条【依法转让公司债券】799
第201条【公司债券转让方式】801
第202条【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804
第203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人的选择权】808
第204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决议】811
第205条【债券受托人】815
第206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819
第十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207条【依法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825
第208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827
第209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制度】832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公积金提取和利润分配】835
第211条【非法流通的法律后果】842
第212条【利润分配决议的实施期限】848
第213条【资本公积金的来源】850
第214条【公积金的使用】854
第215条【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59
第216条【如实提供会计信息】861
第217条【禁止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开立个人账户】864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218条【公司合并方式】868
第219条【简单合并和小型合并】870
第220条【公司合并程序及债权人异议权规则】872
第221条【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继承】876
第222条【公司分立的程序】878
第223条【公司分立后的债务继承】881
第224条【一般资本减少程序】883
第225条【简易减资】888
第226条【非法减资的后果】895
第227条【股东增资的优先购买权】898
第228条【股东增资扩股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903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229条【公司解散事由】907
第230条【特定解散情况下的公司存续】912
第231章【司法强制解散】915
第232条【清算义务人、清算人及其责任】921
第233条【强制平仓制度】925
第234条【清算组的职权和职权】929
第235条【清算通知、公告和债权申报】933
第236条【清算方案、财产分配和清算法人资格】935
第237条【清算组申请破产及过户事务的义务】938
第238条〔清算人的信托义务〕940
第239条【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登记】944
第240条【简单撤销】945
第241章【强行取消】949
第242条【公司破产和清算】954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243条【外国公司的概念】955
第244条【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程序】956
第245条【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条件】957
第246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章程】958
第247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959
第248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960
第249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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