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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批复
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贴,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避免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衰退。正是因为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只要符合这七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您在来信中提到,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石排镇律师,用人单位应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并给予补偿。雇员经济补偿。我们认为你的观点值得质疑。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完全建立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这也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尤其是在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既然双方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难说是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解除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均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权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这就是员工获得的职业稳定性。并保证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擅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违背了经济补偿的性质。
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有时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已经积累了失业资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因此,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合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况下东莞石排律师,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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