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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猝死案:一审判不算工亡

时间:2025-02-21 19: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case概述】

员工在宿舍中突然死亡不被认为是工作死亡

2013年4月,Li加入了的一家电子公司。同年的12月12日,正在工作夜班的李被安排在第二天凌晨1点后加班,然后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在13日晚上11点左右,他的室友发现李在工作时间仍未移动并且无意识,所以他打电话给警察。诊断后,李突然在现场死亡。之后,李的父母起诉法院,并要求电子公司支付总计超过86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审判后,法院裁定李在下班后死于公司宿舍,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根据我国家的受伤保险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工作死亡,李的父母的诉讼被拒绝。李的父母对第一天体判决不满意,并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呼吁。

如果工作已经死了,公司会不责任吗?不!

经过审判,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发现,2013年12月11日,李突然去世的前一天,李的工作时间是从16:00到24:00 am,电子公司还安排了1.5个小时的加班时间延迟。 “李突然死了,去了夜班。工作时间与普通自然人的常规工作和休息时间发生冲突。此时安排李的加班工作是不合适的,而且延迟的加时时间超过1小时是不合适的。”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公务员法院负责人和案件的主审法官鲍·帮派说,根据我国家劳动法的规定,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雇主通常会以不超过超过的加班时间来安排加班每天一个小时。

体格检查报告表明之前没有异常

事件发生后的公共安全器官的调查记录显示,李在12日清晨下班后又回到了宿舍休息,并且没有去其他地方参加其他可能有害的活动健康。经过公共安全机器人的调查后,李的死亡被排除在刑事案件和凶杀案的可能性中,最初被医疗机构诊断为当场死亡。李在2013年6月的体格检查报告显示,他没有任何疾病,身体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安排李在同一天加班超过1小时的特殊原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为李提供了健康保护措施。尽管李的父母在法院解释说,他们不会申请司法评估,高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不健康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常识。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第二个实例法院裁定,电子公司严重忽略了对李的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确定侵犯并主观有过错。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结论,电子公司安排在清晨加班,而李的突然死亡是一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基于李在上班后突然死亡的紧张并在上床睡觉后回到宿舍睡觉,结合了每日经验规则,这种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最终判决】

该公司负责赔偿的40%,超过230,000元人民币

最后,考虑到突然死亡的原因也与李的个人身体健康和个人身体和心理调整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它具有多种原因,一对一和某些意外情况。如果无法确定和确定在此案的因果关系参与,第二次审判将基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公平和理性的原则,法院决定该电子公司占40%由Li死亡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并重新订购了电子公司,以支付李的父母的死亡补偿和其他总计超过230,000元人民币的损失。

【法官分析】

下班后工人突然死亡后如何保护您的权利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突然疾病死亡东莞石排律师,工作场所或在救援后的48小时内死亡,则可以认为它是工作死亡或被视为工作死亡。但是,如果工人下班后突然在家里死亡,并且根据法规,这并不构成工作死亡,那么工人的权利如何受法律保护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个困难问题。 “工人下班后突然死亡。尽管家庭成员无法因受伤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死亡保险福利,如果雇主侵犯了雇主,则家庭成员可能要求雇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鲍帮说。

据了解,在实践中,法院不能应用《侵权责任法》来报告工人下班后下班后“突然死亡”的争议。因此,对本案的二判决具有创新的法律,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工人(家庭)提供新的途径,以保护其权利。

通讯歌曲 Yao 晚间新闻All Media记者Yu Su Yun

劳动法数据库注:此案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候选案件之一,以及闭路电视的“ 2015年促进法治的十大案件”。以下情况是情况和建议原因:

Tan ,Dong 与受访者 Co.,Ltd。和 Co.,Ltd。的争议案件。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3年4月1日,与 Co.,Ltd。(以下称为 )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而 将其发送给 Co.作为 )工作。

2013年12月12日,谭杰(Tan Jie)被安排在凌晨1点后加班,并在下班后返回宿舍休息后突然去世。

后来,谭杰(Tan Jie)的父母起诉法院,要求宁博·瓦凡( )公司和昆山·瓦法( )补偿相应的损失。

初审法院裁定,根据我国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法规的规定,谭杰(Tan Jie)下班后在公司的宿舍中死亡,这并不构成与工作有关的死亡;根据现有的证据,它不能证明电子公司因谭杰的去世而有过错,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谭杰的父母的诉讼的第一案。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工人的伤害或死亡不符合确定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或死亡的条件,但工人或他的家人无法获得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但是如果工人受伤与该工人有关雇主的非法侵权行为,如果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工人或他的家人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则与“侵权责任”一致对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谭杰下班后突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这并不构成工作死亡。但是, 在夜班工作后安排了Tan Jie的加班,这违反了劳动法,并严重忽略了对Tan Jie健康的保护。确定存在侵权石排镇律师,并且存在主观缺陷。

因此,第二个实例法院决定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命令宁布·华潘公司和昆山·瓦潘公司对谭杰的死亡承担40%的侵权责任,并符合分配负担的规则证明与公平与理性的原则。

推荐原因:

目前,工人突然死亡的病例很普遍,并且显示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如果工人下班后突然在家里死亡,根据我国家的“劳动伤害保险法规”的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工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班后,此案是关于突然死亡的争端,该法院已通过了法律的创新适用,并在中国第一次应用侵权责任法,并为全面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工人及其家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此案的判决之后,雇主自愿履行了他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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