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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

时间:2025-02-21 19: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有关存款查询,冻结和扣除的几个法律问题

司法和行政机构的询问,冻结和扣除银行存款(以下称为冻结病房)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遇到的常见现象。由于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构成了有关此问题的相应规定,因此它们之间也存在冲突,这是由于权威造成的。在理解问题或程序等问题上的差异经常在执行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甚至是由于冲突的加剧以及逮捕,罚款和其他后果而发生的个人冲突。 1995年7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此问题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从根本上以法律的形式定义了这个问题,结束了过去的许多人,分散,混乱和缺乏权威导致了许多失去效力的原因,这导致了一些司法或行政机构失去了他们的原始权力调查并退出。因此,正确理解和处理冻结和冻结存款的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定期冻结检查的法律权限

目前,根据当前的法律和法规,确定冻结检测权力和权威的最重要依据是实施当前的法律法规。每个机构的权限如下:当局有权询问:公共安全,检察官,法院,安全机构,监督。军事安全部门。监狱安全部,海关。税收。审计。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有权冻结的单位:公共安全,检察官,法院,安全风琴,军事安全部门,监狱安全部门。海关。税收。授权扣除单位:法院,海关。税收

(i)部门完全查询,冻结和扣除存款

l。人民法院。公共安全,检察官和司法部门正在调查,冻结和扣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法》和《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受执行的人未能根据执行执行法律文件执行法律文件。注意。受到执行的人的存款。以及无权执行执法的行政机构的有效法律文件。

2。税收部门。相关法律和法规已明确规定。 “税收和行政法”的第54条[2001年5月1日]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并扣留在银行或在银行或运营中进行生产和运营的代理其他财务机构。 “…以书面形式开设帐户以开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付款的纳税人冻结的纳税人金额,” ...税务机构可通知税务机构纳税人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帐户,以从其冷冻存款中扣除税款。”基于此,税务机关可以冻结和扣除存款。

3。海关。第6条,《海关法》第5项[从2000年7月8日修订]规定:“ ...可以询问有关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中可疑单位和人员的存款和汇款。”通过这种方式,法律赠款会习惯检查存款的权利。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以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上开设一个帐户,以中止纳税人的押金的支付,等于应纳税金额;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以便在书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止付款。冻结的存款,“海关法”一词是“暂停的存款”,这等同于实施存款的冻结措施。

此外,1997年1月3日发布和实施的《海关检验条例》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部门查询该人的存款帐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单位存款的询问。作为行政法规,“海关检查法规”只能查询单位存款,否则将是无效的。海关检查是海关的另一种监管方法,它享有检查期间有关单位存款的权利。

(ii)公共安全,检察官,安全部门,军事安全部门,监狱安全部门和海关走私调查局只有有权询问和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该法案于997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人们的生育。根据调查犯罪的需求,公共安全机器人可以根据法规询问和冻结刑事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法》还授予安全器官,军事安全部门和监狱安全部门同时进行刑事调查,您也可以享受与公共安全器官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器官根据法律处理危害国家安全器官的刑事案件,并行使与公共安全机器人相同的权力。”第225条规定:军事安全部门应这样做。

行使调查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权利。监狱调查了罪犯在监狱中犯罪的案件。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军事安全部门和监狱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透明

应当指出的是,在1999年初,随着国务院议会的批准,海关总统和公共安全部建立了传统的传统犯罪调查局的海关总统。在2000年修订了《海关法》后,它明确规定了这一规定,并给了海关走私调查局。与公共安全器官相同的功率。 《海关法》第4条规定:“调查走私犯罪的公共安全机构应进行调查和拘留。逮捕和判刑前的责任应根据《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中国。”

(iii)部门只有存款查询

1。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法》第21条通过并于I997年5月9日通过并实施,规定:“监督当局……可以询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涉嫌单位和可疑人员的存款;”监督部门被授予查询银行存款。但这仅仅是监督部门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除。

2。审计机构。 “审计法”第33条(1995年1月1日执行):“当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它有权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获得相关的支持文件。 “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但是使用一般规定。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审计法的法规”,以澄清这一问题。 《法规》第31条规定:“审计机构……有权询问金融机构中审计单位的各种存款并获得支持文件。相关金融机构应协助并提供支持文件。”由于该法规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因此遵守商业银行法律询问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构还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此外,根据“审计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就审计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审计机构的审计机构审核中审核审计执法部门的押金=军事申请审计机构在1999年3月29日根据[1999]第35号的规定),军事审计机构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州议会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遵守法律,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方和单位的基金帐户与正在调查的事件有关。”

此外,当CSRC需要期货交易中的相关行为时,它也可以检查单位的存款。国务院议会发布的“期货交易临时法规”(1999年9月1日)的第52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开设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成员和客户可以检查单位存款帐户。”

4。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调查。国务院理事会的“房屋公积金管理法规”的第36条(于1999年3月17日实施)规定:“雇员和单位有权询问其自己及其单位的住房促销基金的贡献。退出。身份,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个人查询的先例。

(iv)其他

1。失去询问,冻结和扣除存款的原始权限的机构。首先,工业和商业机构。国务院议会于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对投机和伪造行政罚款的规定”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商业银行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因此该规定无效。同样,国家政府针对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颁布了针对投机行政罚款的法规的“详细规则”属于部门法规,无权规定询问,冻结和扣除存款。因此,该法规也无效。第二个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和商业银行法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询问和冻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和扣除存款。以上两个法律颁布并实施。后来,中国人民银行也失去了冻结和扣除存款的权力。但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意见不同。有些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就中国人民对银行存款的询问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些人符合《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随时审核,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和解,坏账和其他情况。 “和《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第3章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和解,坏账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其他情况4本法律的第5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我们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检查金融机构吸收的金额,类型和利率是否符合法规。目前,查询存款的行为与司法和行政机构采取的调查措施不同,以鼓励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对银行业务行为的检查,因此不应将其归类为具有查询存款权的代理机构的范围。

2。关于几个模糊的规定。现实中还有另一种情况,也就是说,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歧义和一般规定很难掌握。主要情况下有以下情况:首先是金融部门的权力。 《会计法》第32条(于2000年7月1日实施)规定,在监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材料是否真实而完整时,当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时,州议会的财务部可以发现该部门及其派遣机构可以从监督和金融机构中询问与监督部门开放帐户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单位和财务机构应提供支持。此处的“相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据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帐户开设单位的相关情况应包括银行存款,尽管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随后发出了“有关财政部及其的几个具体问题派遣机构询问监督部门的情况,但在本文件中尚未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而立法机构尚未做出权威解释。部门可以在实践中查询存款。

第二个是关于价格权威的权力。价格法的第34条(1998年5月1日实施)规定:“在进行价格监督和检查时,政府的价格当局可能行使以下权力:查询和复印书籍,文件,文件和与价格违规和其他相关的代金券。信息,查看与违反价格的银行信息;

2。无法冻结和特殊情况的存款

1。没有机??构有权冻结或扣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押金。 “关于执行人民法院的几个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34条(法律解释号[1998]第15号,1998年6月11日)规定:“如果接受执行的人是一个金融机构,他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储备金,而储备金不得冻结或扣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其他存款,人民法院无法冻结或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中扣除存款。可以冻结并分配中国人民银行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存款。在199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储备系统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的存款除存款储备外没有其他性质。因此,不再适用此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按照这项规定冻结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的存款。当司法部门到达中国人民银行以基于此分配储备金的储备时,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当局做出解释。

2。对于封闭贷款,司法部无法冻结或扣除它们。 “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封闭贷款管理的临时措施)和“外国经济和贸易企业中封闭贷款管理的临时措施”规定,人民法院不得采用特殊帐户债务人的贷款和解财产保存措施可以首先实施;封闭贷款的管理“ Yinfa [1999]第261号,1999年7月16日,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并从特殊帐户基金中扣除资金。

3。无法冻结国家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与银行存款不同,司法和行政机构不应将其视为金融机构的可执行财产,并询问,冻结和扣除财政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回答与询问,冻结和扣除国家财政基金有关的问题”( [1999]第48号),指出该国库基金的司法机构没有权利...询问,冻结和扣除...滑板。

4。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民事和经济纠纷时冻结和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各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不得密封,冻结或扣除社会保险基金。

5.国有企业的裁员工人基本生活安全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禁止在国有企业中为裁员工人冻结或分配基本生活安全资金的通知”:当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分配该基金以偿还公司债务。

3。其他问题

1。关于银行提款问题。实际上,这种情况存在。当银行拒绝偿还贷款时,它采用了该机构帐户中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扣除存款的现象。这涉及银行行使挫折权的问题。分析表明,银行及其客户符合行使法定挫折权的条件。双方都是债权人,债务的主题和质量是相同的。当双方的债务到期时,银行可以在未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行使抵消。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如果当事方彼此承担债务石排镇律师,如果债务的主题和质量相同东莞石排律师,则任何一方都可以用另一方的债务抵消其自己的债务,除非不能是但是,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诸如“贷款”第22条,《一般规则》第22条规定:“贷方的权利:本金和利息,的贷款是根据合同从借款人的帐户中收取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单位和个人存款的存款;”并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并且不得延迟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银行行使法定的设定权和单方面扣除客户的存款(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在银行扣除债务的条件下事先同意客户的同意。并满足当时的条件。

2。关于银行利息扣除问题的问题。实际上,当银行签发贷款时,还可以提前扣除贷款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的利息应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并且应提前从本金中提前抢占。贷款应根据贷款的实际金额退还,并应支付利息。”但是,根据借款人的协议或双方之间的协议,银行可以收集贷款,例如贷款项目一般原则的第22,4条规定; “贷方的权利:贷款的本金和利益是根据合同从借款人的帐户中收集的。”因此,金融机构正在协助司法和行政机构进行查询。当冻结或扣除标记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应执行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权威和程序。那些不遵守法规的人应被拒绝以保护客户和他们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司法。行使调查和拘留的权力时,行政机构还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根据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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