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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判决:恋爱期间部分花费

时间:2025-02-21 19: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最近石排镇律师, 人民法院就返回原始物品的纠纷判定,并确定吴先生在恋爱期间的牛女士的费用是礼物,其中一部分超出了正常的爱情费用。根据法律,田女士被判处返回部分费用,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被拒绝。问。

2021年1月,吴先生和田女士通过介绍会面,后来建立了浪漫的关系。在她的恋爱关系中,吴先生多次将钱转给了田女士,为天女士购买了物品。 2021年5月,田女士提起了分手。吴先生要求田女士在恋爱关系期间退还所有花费超过70,000元的费用,但失败了。后来,她起诉法院的法院。

吴先生声称,在他的恋爱关系中,为了表达对天女士的热爱,他通过微信将62,000.00元转移给了田女士,并以现金2,000.00元转移了2,000.00元,并花了6,000.00元来购买衣服。后来,当吴先生要求天女士“认识她的亲戚”时,他被拒绝并被要求分手。吴先生认为,田女士拒绝承认她的亲戚并提议分手,因此应退还上述所有费用。

田女士辩称,微信红信封,购买衣服的费用以及吴先生在恋爱关系期间支付的现金是自愿的礼物,不会退还。

审判后,法院裁定,吴先生和田女士只建立了情人的关系,而没有建立婚姻关系。 Wu先生在微信上转移并支付了Tian女士,并支付了现金,其中包括520.00元,5200.00元,1314.00元,总计36,182.00元。金额具有表达爱并表现出爱的特殊含义,是礼物,吴先生不能要求退款。扣除礼物金额后,剩余的38,243.00元人将超出了浪漫关系中礼物的范围。天女士没有获得此金额的法律依据。 ,应该返回。基于此,法院裁定,田女士将返还38,243.00元,并拒绝吴先生的其他诉讼。

判决后,田女士提出上诉。在第二个实例中,在调解各方之间达成协议之后,天女士将30,000.00元返回给吴先生。

法官的声明

一方在关系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的付款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的特定情况,转让的特定情况和货币习俗的特定情况进行全面确定。如果付款的性质是婚姻关系条件的礼物,那就是一种新娘礼物,即订婚财产。当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时,当新娘价格要求返还这一目标的一方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法律申请的几个问题上的规定在借用争议案件的审判中,该案件将于2024年2月1日生效。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支持第3条的规定(以下称为“法规”)。 “法规”清楚地表明,在以下情况下支付的财产不属于新娘的价格:1。在有特殊纪念意义的一方(例如假期,生日,生日, ETC。; 2。一方每天消费以表达或增强感觉的支出; 3。其他价值很小的属性。同样显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来确定新娘的价格:没有其他付款义务,这是一方执行的付款法,因为他希望与另一方;双方必须意识到婚姻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吴先生遇到了田女士后,他只建立了情人的关系东莞石排律师,而没有建立婚姻关系。因此,为了确定吴先生蒂恩女士支付的资金的性质,应根据订婚财产对其进行处理。吴先生应该在恋爱关系期间对待田女士。付款的性质和双方的特定情况,转移的特定情况以及对海关的全面认可的回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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