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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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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案例分析:原告请求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原告和被告通过介绍确定了他们的关系。 2016年7月31日东莞石排律师,两党参与。被告根据农村海关要求原告的新娘价格为20,000元,原告的母亲张以现金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人民币。 2016年9月16日,被告要求原告购买四枚金牌(钻石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和金耳环),总价值为29,067元。同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提供40,000元的新娘礼物。原告在农业银行卡上存入40,000元后,他将卡交给了被告。 2016年10月10日,原告和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被告尚未完成与原告的结婚登记程序。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被告要求新娘价格归还和珠宝的价值,总计50,000元。
[评论]婚姻新娘的价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的习俗和习惯中,参与仍然被用作预先安排的婚姻程序石排镇律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一旦订婚终止,就会发生争议。在参与期间,基于参与合同的这种财产转移关系肯定不会有回报问题;一旦订婚终止,财产转让将失去其法律依据,收到嫁妆的一方应退还他收到的嫁妆;双方结婚后,订婚的法律效力将继续,直到两党之间的婚姻结束为止。一旦双方结婚,订婚的有效性自然就会失去其基础,因此归还嫁妆没有问题。
1。返回新娘礼物的原则。除了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遵循新娘礼物的归还:1。遵循当地习俗和习惯的原则。应遵循订婚礼物的确定,订婚礼物的范围,是否返回订婚礼物以及订婚礼物的比例,应遵循当地的习俗和习惯。 2。照顾党没有过错的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使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来判断这是否公平。
2。新娘礼物的回报量减少。 1。由于支付新娘礼物的原因而被终止。可以根据诸如双方的断层程度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减少新娘礼物的数量。 2。如果男人和妇女在没有完成结婚登记程序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了一年以上零两年,而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新娘的价格,则收益额通常不超过总数的30%彩礼;如果他们在一起生活了三个月以上,将退还回报。该金额通常不超过新娘礼物总数的50%;如果一起生活少于三个月,则返回的金额通常不超过新娘礼物总数的70%;如果由于支付新娘礼物的原因而终止同居关系,并且该妇女在联合生命期或流产中怀孕,则通常可以根据上一段将其降低5%至20%。
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原告和被告尚未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两党已举行结婚典礼。尽管双方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张原告很少有沟通,因为他已经在国外工作了很长时间,而被告NI没有证据证明张证明了有过错。基于本案的具体案例,考虑到没有错和公平原则照顾当事方的原则,上述法院裁定支持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公平而合理的。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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