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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2023年北京通州盗窃案:马某因盗窃罪被判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

时间:2025-03-05 20: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在2023年7月25日的20:00,被告人在北京的汤佐区进入李的家,在家里寻找财产,后来逃离了东莞石排律师,因为狗大喊大叫,害怕被发现。被告人于2023年11月9日前往北京公共安全局的汤茅分公司的警察局,并在被捕后说明了这一罪行。

被告硕士被判处七个月徒刑,罚款3,000元。

北京汤茂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摘录)

(2024)Jing 0112 No. 87

检察机构:北京区的人民检察官。

被告人。

北京汤茂地区的人民检察官被指控:2023年7月25日20:00,被告人在北京进入北京的李顿(Li)的家中,在家里寻找财产石排镇律师,后来逃离了狗,因为那只狗大喊大叫并且害怕被发现。被告人于2023年11月9日前往北京公共安全局的汤茅分公司的警察局,并在被捕后说明了这一罪行。还认为,被告MA是一名累犯,有犯罪记录,投降,未遂犯罪等。建议将被告MA判处七个月徒刑和3,000元人民币罚款。

被告人不反对所指控的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这些建议,并且在审判期间没有异议。

该法院认为,北京汤村地区人民检察官的事实指控被告人盗窃很明确,证据是真实的,充分的,确认了指控,判刑建议是适当的,应采用。根据第264条,第65条第1款,第23条,第67条,第1款,第45条第47条,第47条,第61条,第52条,第52条,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5条,判决如下:

被告硕士被判处七个月徒刑,罚款3,000元。

如果您对这项判决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判决的第二天之内十天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则应提交上诉的原始副本和一份副本。

2024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

第264条[盗窃]那些大量窃取公共和私有财产的人,或多次偷窃,在家中偷窃,用武器偷窃或pick窃的人应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监禁,拘留或控制,并且应被罚款或单身;如果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况,则应将其判处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十年的固定期监禁,并且应被罚款;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则应将其判处不超过十年或无期徒刑的定期监禁,并应罚款或没收财产。

北京高级法院和北京人民的生产法(审判)的“指导量刑的指导意见”的实施规则(审判)

5.11盗窃

5.11.1固定期监禁少于3年的法定判决的起点和基准刑期,拘留

5.11.1.1如果盗窃罪的数额达到了2,000元人民币,在2年内盗窃3次,对家庭盗窃,用武器盗窃或盗窃盗窃,则判刑的起点应在拘留3个月至6个月的固定期限内的3个月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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