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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某养猪专业合作社诉临湘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畜禽养殖非法排污的合法性认定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养猪专业合作社起诉前荷兰省林克斯安格环境保护局进行行政处罚
- 管理机构确定农村牲畜和家禽育种中非法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合法性
关键字:管理;行政处罚;停止污水排放;牲畜和家禽育种;环境保护批准;环境保护支持设施
裁判的论文
在牲畜和家禽育种生产中,如果交易对手违反法规并随意释放废物炉渣和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则行政当局应根据法律做出行政罚款裁决,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对其进行支持。
基本情况
由于某个养猪专业合作社于2004年正式开始养猪,因此每年有500多个头的库存。在没有完成环境保护批准程序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尚未接受支持环境保护设施,也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养猪的专业合作社直接排放了一些废物残留物和猪养殖产生的废水。 2014年12月,在现场调查和交付纠正截止日期和行政罚款听证通知的通知之后,前林克斯安格市政环境保护局(以下称为前市政环境保护局)立即命令命令命令,并在50,000次停止制作中,并在50,000次订购了罚款。但是,合作社从未停止过污染物的非法排放。 2015年1月,前市政环境保护局做出了另一个决定,以命令污染排放停止。养猪专业合作社提起了行政诉讼石排镇律师,要求撤销上述行政罚款决定,并决定停止污染物解雇,并命令市政政府在现场投资以搬迁养猪场或根据评估价格收集养猪场。
2015年5月21日东莞石排律师,荷兰省林克斯市人民法院作出了 Zi的第7号行政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拒绝。养猪专业合作社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2015年8月14日,荷兰省阳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第78号行政判决(2015年)Yue 决赛:上诉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裁判的原因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一个养猪场作为一个拥有500多头猪库存的繁殖农场,直接繁殖和生产,而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自我建造的预防和控制污染支持设施,而无需传递环境保护部门的接受,从而直接释放了废物渣和废水污染物和没有污染的污染允许。前市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筑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罚款决定和命令,以制止污染物出院决定,而没有不当的惩罚程序和惩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命令命令市政政府投资于养猪场的现场选择和搬迁或以评估价格收集养猪场的请求不在这种情况下。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该法于2015年5月1日实施)
第9条和第23条“关于建筑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法规”(此案适用于1998年11月29日实施的“环境保护和建筑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条例”第10条和第28条)
首先:林克森市人民法院的第7号行政判决,湖南省(2015)(2015年5月21日)
第二个实例: 的第78号行政判决(2015年)(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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