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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未批先建环保案维持原判

时间:2025-03-05 20: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最终判断结果】

2021年3月26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2021)GAN 7101 79,拒绝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家公司提出上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0月17日作出了行政判决(2021)GAN 71st 412东莞石排律师,拒绝上诉并维持原始判决。

【基本案例】

2012年8月,一家公司申请了自动控制设备项目并投入生产,但尚未完成环境保护程序。 2019年5月,江西省的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称为市政环境局)发现,一家公司“未经批准和投资未经验证建造和投资”,也就是说,它要求一家公司完成环境保护程序。市政环境局的环境监督支队去了一家公司进行检查,并确定一家公司的行为是“未经批准和未经验证的批准和投资”的非法行为,并要求公司立即对其进行纠正。后来,市政环境局去了一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家公司正在生产,环境评估报告仍由第三方编写,并且没有通过接受。因此,它命令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制止非法行为并完成环境保护程序。后来,市政环境局两次去了一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家公司仍在生产中,但环境评估报告表尚未接受。 2019年12月石排镇律师,市政环境局针对公司的“未经验证的投资”提起诉讼。 2020年2月,市政环境局发布了先前的(听证)行政处罚通知,告知他们旨在根据相关法规对行政处罚进行,同时告知公司有权国家辩护并申请听证会。 2020年4月14日,市政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 2020年4月15日,某个经济和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管理和环境局批准了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表。 2020年7月,市政环境局做出了罚款决定,他认为一家公司已承担非法的“未经验证投资”,并对一家公司罚款301,000元,并对直接人员罚款81,000元。一家公司不满意并申请了行政重新审议。南坎市政府政府做出了重新考虑的决定,以维护市政环境局做出的罚款决定。公司不满意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和重新考虑的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有效判决规定,根据“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第15条和第19条,必须在建筑中建造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并同时进行生产和使用。如果尚未接受或未能接受,则不得将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属于需要建立支持环境保护设施的企业,但它未能根据“三个同时”的环境保护设施制度来完成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接受,该设施被认为是“在检查之前”,其非法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同时,自2012年启动以来,一家公司一直在未完成环境保护程序的情况下生产,并且在市政环境局进行了多次检查期间,它仍在不接受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直到2020年5月,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接受才完成。市政环境局全面考虑了非法行为的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非法行为的方法,当事方纠正非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效力以及根据“涉及诉讼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涉及案件的规定,该公司的规定涉及一家公司的规定,这是对公司的判决。

【裁判的本质】

行使对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行使应符合立法目的,并全面考虑环境污染,由非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社会影响,当事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特定方法或手段或非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对生态环境的处罚应实施等效惩罚的原则,并基于事实,结合诸如非法行为,主观缺陷,有害后果和纠正条件以及惩罚的因素,与非法行为的性质,环境和社会危害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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