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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最高法公开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25-06-02 2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4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消息,当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第二法庭举行了公开审理,对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与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之间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争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简要说明,紧接着宣布了新的判决结果,即撤销之前的判决,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金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恒某公司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总计超过5354.7万元。同时,合议庭还具体指出了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执行方式,并对迟延履行所产生的罚金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法庭现场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最高法审理后认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涉及的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归属法国企业利马格兰欧洲所有。恒某公司系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因此,它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声称金某公司生产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和“郑原玉887”等七个经过审查的玉米杂交品种,均系未经授权利用特定品种作为亲本进行生产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决金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惩罚性赔偿原则判决赔偿1.6亿元,同时支付维权过程中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在一审程序中,恒某公司提供了四份检测报告,用以证实被指控侵权的品种“YZ320”与原品种存在1个差异位点,从而认定其为侵权品种;与此同时,金某公司提交了2994号测试报告,并声称在额外检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位点显示差异,据此主张两者并非同一品种,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接受了金某公司提供的2994号测试报告,并据此认定被指控侵权的品种“YZ320”与已授权的品种并非同一品种,最终裁定驳回了恒某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恒某公司对此判决持有异议,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够改判并支持其所有的诉讼诉求。

二审的争议核心在于判断金某公司是否侵犯了相关品种权以及如何界定侵权责任,这主要关联到七个被指控侵权的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即父本)与被授权品种是否存在一致性,尤其是在应用分子标记法来确认品种一致性时,关于放宽位点检测的条件以及检测结果证明力的评估,这些问题构成了案件的要害。

最高法审理后认定,该案中2994号测试报告所提及的五个额外检测位点,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其属于广泛认可的、能够区分不同品种的特定位点。该报告在启动扩大位点检测程序及选择检测位点方面,既未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未达到植物新品种分子标记检测的标准,因此不具备证明效力。金某公司声称其被诉侵权品种为“糯质型”玉米,而授权品种为“普通玉米”,二者属于不同品种的说法,缺乏实际证据支持。现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存在一致性,金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品种权的侵犯。金某公司故意侵权,侵权产品涉及七个审定杂交品种,侵权时间跨度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达8243.4亩,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据此,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共计5334.7万余元。

考虑到案件情况复杂且涉及众多事实,恒某公司在支付石排律师代理费、检测费、差旅费等众多费用时,其合理性得到了认可。因此,对于维权过程中的合理开支,法院决定全额支持20万元。最终,本案的赔偿总额确定为.1元。

该案是我国目前

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红星记者获悉,去年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该案已公开审理,并经过一年时间,最终公开宣布了判决结果。在此期间,二审审判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增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并进行了严格的证据核实。对于有争议的2994号测试报告,审判庭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补充说明,并亲自前往该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同时,依据职权,调取了品种权审查档案、行政执法记录等大量证据材料,并且针对玉米分子鉴定及加测位点等专业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这样,我们不仅精确地认定了技术事实,还组织当事人对被诉侵权种子的种植面积进行了核对。通过全方位的调查,我们查明了“YZ320”与相应品种的同一性以及侵权赔偿计算等关键问题东莞石排律师,这充分展现了审判过程中的严谨细致态度。

最高法指出,此案是我国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例。法院通过精确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巩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坚定司法立场;此外,判决还明确了停止侵权行为的详细要求,并确立了非金钱性赔偿义务的逾期支付罚金计算标准,确保判决得到迅速和全面的执行,使得当事人不仅能够赢得诉讼,还能切实享受到胜诉带来的利益,从而对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判决结果对运用分子标记法确认品种一致性时扩大检测位点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深入探讨了扩大检测位点必要性和检测位点科学性的审查方法石排镇律师,这对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判决依照法律对国外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了公正的保护,展现了我国对待中外权利人公平无差别的态度,进一步凸显了我国法治化市场环境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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