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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推进与成效

时间:2025-06-02 20: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行政执法监督涉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内部层级管控。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体制和机制被明确提出,作为深化全面改革进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之后,全国各地及相关部门迅速响应新形势新变化,努力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制度、实施、保障以及协同体系建设。在此过程中,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主动更新工作观念,将监督工作作为核心环节,通过有力的纠正偏差和错误,确保行政执法水平的持续提高。某些地区依照《意见》的规定,在司法局增设了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标识并刻制了相应的印章,使得监督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化,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也有了显著提高。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并指导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司法部挑选并发布了第二批执法监督案例。这批案例共计8个,它们从多个角度展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核心要素、实施途径以及具体手段。

行政执法监督的核心涵盖了对行政执法关键制度的建设、执法主体的资格执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及执法保障的落实等方面。特别是,促进和监督执法机关准确运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权限,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案例1和案例2中,都涉及到了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检查问题。在案例1中,针对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内执法部门检查企业频率过高的执法监督问题,该局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督促相关部门制定事项清单、实施考核评议、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及落实责任追究等,从而有效控制了过度检查的现象。在案例2“安徽某市司法局针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执法不力的事件”中,市司法局牵头举办了协调会议,对行政执法机关在燃气安全执法方面的职责、具体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进行了界定,并责令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任务,同时改进检查方法。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依据工作实际需求,实施日常、专项、重点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进行。其中,日常监督指的是监督机构对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日常状况,以及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持续监控。在案例6“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区司法局依法对街道执法过程中广泛存在的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模糊、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进行了监督。这种专项监督,是由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针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在案例7“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中,省司法厅主动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专项监督活动,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间存在的执法分歧和移交不畅等问题,确保了法律尊严的维护。此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能够针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例,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督。

第三,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实施资格评审、法规执行评估、案卷审查、满意度调查、绩效评议、执法争议协调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监督。在案例4“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这一案例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察觉到行政处罚的决策存在瑕疵,随即促使县政府对镇政府的决策实施监督。在案例五“山东某县司法局针对县应急管理局未准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执法监督案件”中,县司法局通过实施案卷审查,识别出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普遍问题,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类似案件的整改工作。这一举措不仅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或不妥行为,有权通过发出督办通知、意见信、约谈通知等方式,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在案例3“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越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为进行的执法监督案”中,市政府执法监督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与案件执法人员进行约谈、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进行整改。在案例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规定,启动了执法监督程序,并向县政府下发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旨在推动其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市司法局还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

司法部即将着手,指导并督促全国各地及相关部门,大力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同时,致力于构建一套规范化的案例报送机制,通过针对具体个案的纠正与改进,促进类似案件的集中整治,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此举旨在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质效,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检查次数多 重复检查 涉企执法 入企扫码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市政协在调研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在一年内他们接受了60余次各类检查,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在外地的企业四年间仅被抽查过两次,这种差异显得极不合理。鉴于此,市政协便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专门的协商建议案,并将其提交给了市政府。市政府收到建议案后,将其转交给了市司法局进行核实调查。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规定,展开了执法监督工作。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携手市营商办与市工商联,共同组建了一个工作组,针对建议案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核实与调查。在实地走访企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多个行业监管部门频繁介入、单一执法主体检查频次过高的情况,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尚不完善,同一部门内部也缺乏有效的统筹规划。这些因素导致企业面临较重的迎检负担,而检查次数较多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市司法局针对核查中暴露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实施了以下举措:首先,责令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整改问题。其次,敦促行业主管机关与监管机构共同制定“一次综合检查”的联合执法项目清单,减少检查频率,并将清单报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再者,开发了公务人员进企业扫码登记的平台,并规定所有进入企业的检查人员必须扫码进行登记和备案。自平台启动运营至今,已有执法机构931家入驻,公务人员数量众多,企业用户达到9027家,对企业进行的报备登记检查累计536次,检查频率相比往年同期减少了30%以上。此外,还强化了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落实工作被纳入各县级市、区的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以及市直和驻市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五是强化责任审查,对那些企业评价不佳且反响强烈的部门实施通报问责;对于那些在执行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关键措施上表现不佳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若涉嫌违纪违法,则将相关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企业面临反复的审查和多角度的检查,这导致迎检负担沉重,成为当前商业环境中较为突出的难题。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监督工作进行全范围、全过程的加强。在此次案例中,市司法局主动运用数字化技术,搭建了公务人员进企业扫码服务平台,通过对各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频次、方法等信息的整合与分析,对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精确评估,并建立了诉求快速反馈及响应机制。这些举措对于确保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降低对企业日常运营的不当干扰,均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

案例二

安徽省某地司法部门针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领域的执法监督问题,发现存在执法执行不力的情况。

【关键词】

燃气安全 执法监管 协调监管 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市司法局从媒体报道中获悉,本市燃气行业存在诸如“问题灶具”、“问题阀门”、“问题管道”等问题。在执行“随瓶安检”制度方面,供气企业不够细致和扎实,将燃气瓶的装卸工作交由用户自行完成,且对违规配送行为长期疏于监管。市司法局依照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监督处理。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经走访相关机构得知,燃气在制造、输送、储存、填充、应用等各个阶段,都需多个行政执行部门的协同管理。其中,住建部门承担着城镇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职责,商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应急部门则主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器具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而消防部门则负责对燃气使用环境的安全进行检查。市司法局针对燃气行业相关部门表现出的不积极、行动迟缓等现象,召集了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举办了关于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和监管的专题协调会议。在会上,各方就燃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执法内容、执法依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展开了深入讨论。同时,对燃气安全执法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会议结束后,通过会议纪要文件,对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明确划分:首先,要改进执法检查的方法,增强部门间的协作力度,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的全面检查,以实现检查效果的最大化。其次,所有相关执法机构必须坚定安全观念和责任意识,构建起燃气安全监管的长期机制,致力于解决诸如媒体曝光的“随瓶安检”不够细致、配送环节监管缺失等关键和难点问题。第三,需迅速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促使燃气安全的管理模式实现从事后的应急处理向事前的预防转变,从而加强燃气行业的安全保障体系。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与社会公众利益及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必须保证执法检查的全面性,同时还要改进检查手段,确保既不越界也不遗漏,以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该案件中,该市司法局积极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协调组织了多个行政执法单位,举行了专门的协调会议,对燃气安全执法的负责部门及其职责、执法项目、执法依据进行了明确,并要求相关执法单位增强协作,形成执法团队,同时,还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切实落实措施,强化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管,推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案例三

黑龙江省某市政府下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针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案例,进行了监督审查。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强制 超期扣押 案件移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某化学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现其库房中存放着众多未标明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及产品。据此,该局以涉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为由,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并对该公司仓库内的产品实施了查封和扣押措施。随后,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内容,即县级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需对本区域内的农药监管工作负责,案件线索被转交给了某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查封措施被解除,然而,被扣押的物品并未一同移交。2023年7月,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简称市政府执法监督局)接获相关线索,揭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扣押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越权行为以及执法文书制作上的错误。据此,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处理】

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组织了一场案件协调调查会议,通过询问和审阅卷宗等多种手段,对问题线索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挖掘了违法的关键点。调查结果显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涉嫌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包括:首先,扣押物品的清单上缺少当事人的签名;其次,即便案件线索已经移交,仍继续扣押相关物品;最后,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并未向该公司说明延长扣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的相关条款,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对涉案执法人员进行了约谈,并下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整改,同时,还将该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转交给了某市纪委监委处理。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编制了行政强制程序的流程图,旨在引导执法机构准确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限。此外,他们还就相关问题举办了专门的培训活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识和执行能力。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阻止违法行为、保护证据不受损害、预防危害事件的发生以及遏制风险扩散,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临时的限制措施,或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临时的管控。这一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故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适度原则以及教育与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执行行政强制手段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流程,现场向当事人明确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依据,并告知其拥有的权利和可行的救济渠道,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在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越权行使行政强制权力,超时扣留了物品,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法治化的商业环境造成了破坏。市政府执法监督局行使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要求相关执法部门改正不当行为,有力保障了公共福祉及社会稳定,依照法律规定捍卫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河北省某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实施的错误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执法监督。

【关键词】

多层级执法监督 乡镇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 监督程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该镇政府依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时获取的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名村民擅自焚烧垃圾的行为实施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2024年9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监督局”)在审查本市当年结案的执法档案时,揭示出存在处罚对象认定不当的问题,据此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调查。

【监督处理】

市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指出本案中应当对焚烧垃圾的实际行为人(年龄未满12岁)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其法定监护人,即父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鉴于焚烧行为者未满12岁,理应免于处罚。镇政府却做出了对那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处罚的决议,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某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相关条款,市执法监督局向该镇政府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送了《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并责令其督促并指导镇政府进行纠正错误。依据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县执法监督局向镇政府正式发送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此外,该局还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副本发送至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室,并希望他们能够提供协助,共同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镇政府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迅速启动了整改措施,随即取消了之前做出的行政处罚,并将罚金全额退还给了当事人。同时,镇政府还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束。

【典型意义】

依据相关法规,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责任对下辖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下级政府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管,而位于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则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此类执法监督通常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内部层级管理,通常遵循直接上级的原则。在本案中,涉及了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层级。该案对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流程以及文书发放流程进行了探讨,这对明确政府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随着行政处罚权被下放到乡镇和街道,这在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的问题上起到了显著作用。然而,各乡镇和街道在执法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增强执法监督的力度显得尤为必要。在具体案例中,市执法监督局对乡镇执法档案进行了抽查,并针对查出的各项问题,迅速促使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监督镇政府进行整改和纠正。

案例五

山东省某县司法行政部门针对县应急管理部门未准确向当事人说明救济渠道的执法监督事件

【关键词】

应急管理 案卷评查 复议前置 救济途径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县司法局对上半年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应急管理部门的一些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石排律师,这一做法可能存在未准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问题。据此,县司法局决定对这类案件依法实施监督。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组建了专项工作小组,经过对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卷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得出结论:县应急管理局在处理复议前置相关情况时存在认识偏差,未能准确区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司法局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旨在敦促其及时整改。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意见书后,深刻反思,迅速对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档案开展了自我检查和整改。在随后的档案审查过程中,县司法局并未再遇到类似问题。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关键的法律机制,其适用范围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行政机关无权擅自作出决定。若某案件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亦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说明权利救济途径时,出现了不足之处,并未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紧抓案卷制作的规范,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和监督,以便能够迅速发现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梳理出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解决个案中的问题来推动类似案件的整改,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同时也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六

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基层执法改革 执法监督意见书 监督合力 街道执法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区司法局在审查本区行政处罚档案时,揭示出某街道在案件处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批程序不规范、事实判断模糊、法律运用不当等。此外,该局还确认,该街道近期发生的一起因执法失误导致被行政复议纠正的案例,暴露了该街道执法工作中潜藏的风险和隐患,迫切需要提升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区司法局决定对街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在深入分析该街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实施了以下监督手段。首先,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相关条款,以区司法局的官方身份向街道发布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其中详细指出了40个具体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其次,司法局挑选业务精英编撰了《某区行政处罚案卷常见不规范问题汇编》,并亲自前往街道进行针对性反馈和授课,助力街道精准识别问题所在。第三,联合区城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以联合培训的形式,针对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实施“面对面”的警示和“手把手”的指导,旨在促进该街道规范执法流程,并更新、完善相关文书模板。此外,通过“政治生态底册及谈话监督一体闭环应用系统”,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区纪委监委。该街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相关规定,主动采取了纠正措施,并且向区司法局报送了整改成效的书面报告。区司法局对街道新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复核,同时通过“回头看”专项活动实地考察了街道的整改执行情况,进而提出了切实可行、易于落实的改进建议。

【典型意义】

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不少地区,这一改革举措已经展开,乡镇(街道)得以获得行政处罚的权限。然而,在权力实际运作中,一些乡镇(街道)面临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这些问题逐渐变得明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肩负着代表本级政府执行执法监督职责的重任,具体负责处理执法监督相关事务,同时指导并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并致力于协调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在本案中,区司法局主动促进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复议监督、业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的有效融合与相互配合,通过案卷评查作为突破口,对街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与引导,从而推动了全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案例七

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 超限超载执法 执法不作为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在陕西省司法厅对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执法领域进行的专项监督中,揭露了某市交通运输局下辖的两个超限检测站存在严重的货车违规闯站、逃避检查的情况。这些检测站已将违法线索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和当地交警大队,然而,这两个执法机构却相互推卸责任,无人负责处理此事。鉴于此,陕西省司法厅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对此事进行监督。

【监督处理】

依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条款,陕西省司法厅组建了专项检查小组,通过向行政执法人员提问、审阅相关文件等方式,彻底核实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规定,该厅指导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以及交通警察支队共同构建了联合执法的体制。在司法厅的严格监管下,该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迅速采取行动,责令综合执法人员全天候驻扎在超限检测站,执行“四班三运转”的治超任务,交通警察支队对电子抓拍系统进行了全面检修,超限检测站则对未进站的车辆及时向交通警察部门进行通报。通过这些举措,确保了对进站车辆的严格检查和对闯站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超载闯站的违法行为。同时,我们归纳了过往的教训,正式发布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对全市范围内的6个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动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同步推进。

【典型意义】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导方针,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专项监督,这一举措有助于迅速应对并解决民众普遍关注的紧迫问题。在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履行监督职能,对于超限检测站执法权移交后,在线索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执法分歧、移交不顺畅等问题,给予了指导与监督,并协调相关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构建了联合执法的机制,有效解决了基层执法面临的重大难题,确保了法律尊严的维护。

案例八

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城市管理 不文明执法 追责问责 以案促改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至16日,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六乱”整治行动中,察觉到该镇一家水果店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活动,此举不仅干扰了过往行人的通行,而且埋下了安全隐患。尽管执法人员多次对店主进行劝导,但店主始终未采取整改措施。因此,执法队伍带领辅助人员前往现场,对店外违规摆放的果蔬实施了暂扣处理。在此期间,部分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着装不整,执法态度粗暴,竟将果篮随意丢入执法车辆。这一举动被路过的民众用手机记录下来,并迅速上传到网络平台。不久,此事便在多家媒体上被广泛传播报道。面对这一情况,市司法局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处理。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组建了专项工作组,前往该县执行执法监督任务。工作组通过观看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与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交谈等多种手段,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随后发布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敦促县政府加强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活动的监督。该县政府依据监督反馈,主动进行整改并付诸实践,全市范围内公开谴责了此次不规范的执法举动,同时依照法律对涉事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该县同时推广类比推理,通过案例推动整改,实施了为期三个月的行政执法不规范专项治理活动,并举办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分析与业务培训交流会。此举旨在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用语》,从而提高执法水平。此外,市司法局提出要求,执法机构需借助广东省行政执法一体化平台执行任务石排镇律师,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并致力于实现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与文明。

【典型意义】

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与教育,对于提高执法效能至关重要。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执法监督的核心机构,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资质审核、证件颁发以及提供培训等服务。在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的同时,亦需对辅助执法人员实施有效监管。目前,鉴于执法力量短缺的问题,辅助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参与度已相当广泛。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协助执法人员执行执法任务的同时,亦需严格遵循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准则。在此次案件中,市司法局迅速启动了执法监督机制,对镇综合执法人员的失范执法行为实施了有效监督。在处理责任人的同时,亦推动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案例推动改进,增强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的文明执法观念,这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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