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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含电动车仿冒商标案?

时间:2025-07-01 19: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大众网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4月15日,济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典型案例,具体信息如下:

济宁市的一家电动车生产企业涉嫌制造假冒“RAM”注册商标的电动四轮车产品。

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RAM”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从2018年2月28日开始,至2028年2月27日结束。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信息,对涉事者的经营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查获了带有“RAM”标识的电动四轮车1辆,以及标有“RAM”标识的车辆配件56套;紧接着,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涉事者的经营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此次又发现了标注“RAM”标识的电动四轮车3辆。经调查,涉事方自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购入了贴有“RAM”标志的车用配件共80套,并自2024年2月底开始生产带有“RAM”标志的电动四轮车,共计7辆。在案件发生时,这7辆电动四轮车尚未售出,未产生任何非法收益,违法经营金额为49447.20元。当事人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条款的具体要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方实施了没收63件带有“RAM”标志的产品、并处以3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注册商标是企业与同类竞争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关键标识,也是品牌商品核心利益的集中体现。一些不法商家试图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以生产和销售商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东莞石排律师,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处理,有力地遏制了商标侵权现象,对行业内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了警示效果,防止了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将非法产品推向市场,真正保障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案例二:济宁市的一家材料企业涉嫌在其生产的瓷砖产品上非法模仿“新鸿润”品牌的注册商标。

佛山市君鸿陶瓷有限公司持有的“新鸿润”商标已在第19类商品上完成注册,其专用权有效期从2022年9月21日开始,将持续至2032年9月20日。

2024年10月29日,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擅自设计并标注了与“新鸿润”品牌相似的“新鸿涧”瓷砖样品,并投入生产,总数量达到2365箱。这些产品全部销售至菏泽开发区的一家建筑材料经销处,每箱售价为20元。据此计算,涉案产品的非法经营额高达47300元,当事人从中非法获利1182.5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新鸿润”商标注册人授权的相应文件,此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条款,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涉事方实施了没收非法所得1182.50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从而切实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营造了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氛围。

案例三:在山东省,一家食品公司涉嫌制造冒牌“绿色心情”注册商标的冰棍产品。

“绿色心情”这一商标属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第30类商品上进行了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从2024年12月7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034年12月6日。

2024年6月15日,商标权利人的举报引起了执法部门的注意,随后,执法人员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场查获了贴有“绿色情”标志的冰棍产品包装袋,其中包括7整卷以及2小卷散装,还有22箱冰棍成品。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品总量达到334箱,其中已售出312箱,每箱售价为11元,非法经营所得高达3674元,非法获利156元。同时,当事人既未拥有“绿色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未获得“绿色心情”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事当事人实施了没收和销毁带有“绿色情”标识的商品外包装袋及成品的行为,并对其非法所得156元进行了没收,同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冰棍产品在炎炎夏日里销量颇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2012年,"绿色心情"这一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当事人在同类商品上采用与该商标相仿的“绿色情”标识,极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非法“傍名牌”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案对傍名牌、借势营销、抢占流量、侵犯他人既得权利等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增强了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四:济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案情摘要】“

济宁市富润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第3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2034年1月27日止。

2024年5月28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检查与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未对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商标证明、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保存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了委托,并印制生产了3600件产品。

该大蒜包装箱上注册的商标标识与已注册商标近似,此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据此,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事当事人实施了罚款828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并非针对最终侵权商品进行处罚,而是针对商标侵权过程中涉及商标印制环节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此外,异地市场监管局在查获商标侵权产品实物后,不仅对印制环节的侵权线索进行了移交,而且对印制方继续追究其侵权责任。该案件的处理不仅实现了从起点至终点的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而且对于跨地域的线索移交,做到了迅速接收和有效查处,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的维护效果。

案例五:济宁市一家名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涉嫌将未经注册的“稔粟”商标石排镇律师,错误地当作已注册商标进行使用。

“稔粟”这一标识,系当事人向商标局在第30类别中提交的注册商标申请,其申请提交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然而,该申请于2024年3月22日遭到了驳回。

2024年6月13日,执法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生产的原味酱油、味更鲜生抽、红烧酱油的包装上印有“稔粟?”的注册商标标识。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查询,得知该企业所用的“稔粟?”注册商标标识于2023年10月25日提交了注册申请,但到了2024年3月22日,申请遭到了驳回,最终商标注册未能成功。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发现当事人依旧在其生产的原味酱油、味更鲜生抽、红烧酱油、甜面酱等商品的外包装上印有“稔粟?”的注册商标标识。截至执法人员的检查时间,这些产品尚未进入市场销售。当事人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涉事方实施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处罚措施,并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将未注册的商标错误地标榜为已注册的商标,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同时也扰乱了现有的商标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改善,也为构建完善的商标管理秩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消费者因商标误导而遭受欺诈,还促使商标使用者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了商标管理意识,有效防止了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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