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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关乎劳动者维权生死线,两案例详细解析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引言
工伤事故发生时,一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临界点。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者自身疏忽或由于其他客观因素造成超时,这是否会意味着劳动者将完全丧失索赔的机会?针对这一问题,今天我们将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答。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内民申1531号
经审查,本法院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在2016年12月,而他在2023年提出仲裁申请,已超出法定时效。在此背景下,一、二审法院在考量王某已在收条上签字,承诺不再就此次摔伤事件提出任何诉求的基础上,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这一做法并无不妥。
案例2 (2024)吉行申19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某廷于2021年7月28日遭受伤害,并于2022年9月27日向长春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在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5月30日)后,侯某廷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因此,联某公司提出的关于申请超时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 (2023)赣行申612号
本法院认为,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赖某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时限,以及这一超时是否由赖某华的个人因素所造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有权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本案中,经原审查明,赖某华之父赖某遭受伤害的时间节点为2020年12月9日。赖某华于2022年2月28日向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这一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时限。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申请期限延误,则不应归咎于职工或其亲属个人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二是个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问题源于雇主单位;四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登记体系存在缺陷;五是当事人就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尽管曾经就赖某遭受伤害一事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然而,此次诉讼的目的并非在于探讨赖某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赖某华未能出示任何有力证据来证实,他在规定时间内向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有关工伤认定的申请;同样,他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他在超出了法定申请时限后,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归咎于个人原因的特定情况。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赖某华的申请已超出法定一年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处理。市政府随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这一决定,这一做法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支撑。在一审中,赖某华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在二审中,上诉被驳回,原判得以维持,整个过程均无任何不妥之处。
案例4 (2019)鲁行终2348号
本法院认为,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孔令景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是否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设立工伤认定时限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是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当天,或在被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后,均有权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并非因职工或其亲属自身因素造成,那么该延误时间不应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内;第二款第(五)项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因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而耽误了申请时间,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非职工或其亲属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
在本案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4日遭受伤害,并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自2018年6月21日起,上诉人便就其与高瑞装饰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仲裁申请和诉讼,直至2018年8月27日涉案民事判决正式生效。这一过程中耽误的时间,并非上诉人自身原因所致,依法不应计入工伤认定申请的有效期限,故应予以扣除。然而,在扣除上诉人参与仲裁及民事诉讼的时间段后,自其受伤之日起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其申请时间仍超出了工伤认定法定的年度申请期限。上诉人亦未出示任何证据来证实存在导致申请期限延误的正当理由。由于上诉人在受伤后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据此,滕州市政府所做出的8号复议决定,以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为依据,取消了215号决定书,这一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上诉人提出的主张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属于时效制度,并且可以在劳动关系民事诉讼结束后重新起算。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政法规,其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能够因为民事诉讼的结束而得以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仅明确,对于那些在规定期限外提出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所延误的时间不应被纳入计算范围,这通常被理解为应当进行相应的扣除。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5 (2019)辽行申1484号
本院认为,杨作林在2015年11月13日遭受伤害,按照规定,他应当在2016年11月13日之前向凌海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他直到2017年8月23日才提交了申请,这已经超出了法定的1年申请时限。杨作林在2017年3月14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但随后他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进而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此背景下石排镇律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发布了(2017)辽07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杨作林与凌海市三台子镇大中采石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那场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365天才启动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杨作林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状况。凌海人社局依据超出了法定一年申请期限的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这一决定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支撑。尽管杨作林声称他在2016年10月已经向凌海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遭到了拒绝,但他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因此,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石排律师评析
一、工伤1年申请时效的认定
1.申请时效的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一旦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当天或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后30天内,向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遇到特殊状况,在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期限可相应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依照前述条款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受害者或其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在一年时间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申请的时效期限从“事故伤害实际发生的时间”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时间”开始计算。
2.申请时效的中止问题
若申请已超出一年的期限,是否便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然而,若因以下五种非个人因素导致延误,所耽误的时间是可予以扣除的。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2对应的是第一种情况,案例3则对应第二种情况,而案例4和案例5均归属于第五种情况。
3.申请时效的中断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的有效期限不可中断,若因非个人因素造成的时间延误,这部分时间会被视为“扣除”,并在扣除后继续进行计算。在案例4中,申请人虽在扣除因延误的时间,但未能于剩余的1年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失去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资格。
申请期限一旦到期,所发生的五种特定情况,均不构成依法应当“扣除”的延误时间,亦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案例4和案例5中,申请人在一年期限届满之后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这一行为并不能扭转因时效已过而导致的申请权丧失的后果。
因此,若申请人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其核心诉求必然涉及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若仲裁或诉讼与劳动关系无直接关联,则此类诉求将无法实现延长申请期限的目的。特别是独立提出的民事诉讼,更是无法达到延期申请的效果。在案例3中,申请人虽曾就赖某遭受伤害一事发起民事诉讼,然而,该次诉讼的目的并非探讨赖某与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这段诉讼时间不应被计算在内。
需留意的是,一旦劳动仲裁结果得以确认,则时间扣除将直至仲裁时效的终止;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并选择提起民事诉讼东莞石排律师,则时间截止点将变为民事判决生效之时。
二、超过1年申请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影响呢?换句话说,劳动者是否还能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被驳回
通常情况下,若申请时间超过一年,劳动者若再次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往往会予以驳回。案例1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符合这一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将面临不予受理的裁定;倘若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亦会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理由,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2.部分支持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内产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需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在此情形下,若雇主未尽其法定职责,理应承担工伤保险的相关赔偿责任,然而,此赔偿仅限于30天内的费用。对于超过这一期限的支出,则不得以工伤赔偿的方式处理。
3.全部支持工伤保险待遇
若因雇主方原因,诸如拖延工伤认定申请或未依照法律规定购买工伤保险,致使员工丧失工伤认定机会,然而雇主方承认工伤或员工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工伤,则法院应当支持其获得工伤赔偿。
因此,若超出了1年的申请期限,是否能够依据工伤进行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劳动者如何搜集并保全证据,这一点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判定结果。
三、其他救济方式
劳动者若不幸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是否仍能找到其他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存在!
工伤赔偿的申请期限限定为一年,且此期限不可延长;而针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诉讼期限为三年,并且该期限还可能因特定情况而中断。因此,若申请超出了一年期限,劳动者将失去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然而,只要诉讼期限未超过三年,劳动者仍可通过侵权纠纷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侵权纠纷中,受害者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而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其单位的责任则会相应减轻。与工伤赔偿相比,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的挑战更大,所能获得的赔偿也相对较少,尽管如此,这仍是一种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总比毫无补偿要好。
结语
烟火石排律师指出,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务必迅速搜集并妥善保管关键证据,同时主动与雇主进行交流与协商,并确保沟通内容的记录完整。切不可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必须确保自身掌握主动权,重视时间因素,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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