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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诊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认定要点?

时间:2025-08-25 21: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一、争议焦点

1.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依照《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必须证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比如,(2021)湘3101民初896号案件里,由于原告未能证实诊疗过失,法院驳回了其请求。另外,《民法典》第1222条列明了推定过失的三种情形,诸如伪造病历,应依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因果联系必须借助鉴定或专家判断来确认,例如(2019)辽01民终13115号案件,由于病者离世和医疗处置时间相隔较远并且没有鉴定,法庭没有采信因果关系的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鉴定范围明确涵盖因果关联性以及致病因素的程度。

3.损害后果的范围与责任比例

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涵盖身体方面的创伤、物质层面的毁坏以及心理层面的痛苦,确定承担责任的多少要同时依据行为不当的轻重和导致结果发生的贡献大小来判定。

4.医疗产品责任与告知义务履行

如果出现医疗物品瑕疵,例如药品或器具,则依据无过失原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同时,若未履行说明责任,也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219条)。

?二、需收集的证据

患者方证据

医疗证明文件包括挂号单据、病历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等,这些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

造成损失的相关材料:包括检查文件、治疗开销的票据、无法工作的证明、身体损伤等级的评定文书等。

初步认定过失的依据:诸如伪造的医疗文件,能够触发过失的推定责任;还有不遵循医疗准则的行为记录,例如手术授权书未能妥善留存的情况。

医疗机构证据

完整的医疗记录文件:涵盖诊疗过程记录、化验数据文档、手术过程文件等(《民法典》第1225条)。

合规性证明:诊疗活动遵循行业准则,危急时刻已实施合理措施(《民法典》第1224条)。

提出反驳材料,例如病人拒绝接受治疗的记录,包括不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还有无法抗拒的外部因素说明。

鉴定材料

当事人要递交所有与鉴定相关的病历记录、照片录像等材料,同时要依照鉴定单位提出的各项条件(《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21条)。

?三、办理案件需关注的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

病人得先证实存在医疗服务联系以及出现了不良后果,如果需要,可以申请做责任认定和原因分析,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

医疗单位若想免除责任,就必须对《民法典》第1224条所述情况,比如病患不配合的情形,进行证据提供。

2.病历真实性审查

篡改、隐匿病历可推定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

形态上的不完美之处,例如文字错误,不会干扰医疗文件的总体可信度(《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

3.鉴定程序把控

鉴定请求必须清晰说明要点,例如过失情形、因果关联、责任大小,若不配合鉴定机构,或许会遭遇负面结果,例如(2019)内民申985号案石排镇律师东莞石排律师,(2019)粤53民终1083号案。

对鉴定意见需实质审查。

4.过错推定情形的适用

不依照诊疗标准行事,隐瞒病历资料,虚构病历内容即可认定存在过失,不过要除去不可抗力这类客观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5.免责事由的核查

突发状况下的适当救治责任(比如救治生命岌岌可危者)、医疗条件所限等免责情形,必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形加以认定(《民法典》第1224条)。

?结论

医疗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在于诊疗失误、因果联系、伤害结果和责任划分比例。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责任原则,着重核对病历资料是否齐全以及鉴定结论的相关程度,同时留意过失推定和免除责任条件的运用。病人要留意收集就医凭证和伤害证明,医院方面要保证治疗活动符合规范并妥善保存病历材料。案件处理中,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是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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