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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审查行政行为?重大程序违法为何是焦点?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行政诉讼里,法院检验行政决定并非简单判断成效是否得当,而是全面核查其合宪性——既考察“实质方面”(事件真相是否真实、法规运用是否恰当),也严谨核对“手续环节”(行政决定实施步骤、方法是否依照法规)。
审查的中心议题是“严重流程违规”,此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直接破坏了“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即便实际效果表面上看起来没有问题,也可能因为流程方面存在重大瑕疵而被判定无效。
今儿,依据浙江高院(2025)浙行终26号司法判定,从法规层面、审判核心、责任承担及实践角度,细致阐释了核心争议。
一、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必须包含程序合法性,有明确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已经清楚地把“程序正当性”列进了法院对行政事务的“整体检验”项目里,这为法院判断“严重程序错误”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检验行政行为是否合规”。此处的“合规”是全方位的,包含“行为人资格得当、权力范围适当、流程正当、事实基础恰当、法律运用得当”——流程正当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
(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确定属于程序违法的行政措施,司法机构能够裁定予以取消或者局部取消,同时也有权责令行政机关再次实施行政行为。
换言之,倘若行政活动在流程上出现瑕疵,特别是性质严重的违规,即便其产生的实际效果表面上看起来没有问题,依然有可能依据法律被宣布无效。
(三)《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确保当事人的说明理由权利和辩护权利;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必须遵循“告知当事人到场、听取说明和辩护、记录现场情况”等流程规定——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要求,也是审判机关审查的关键环节。
司法审查高度关注程序性违规行为,因为程序公正性是实体公正性的必要基础条件,必须首先确保程序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这是保障实体裁判公正性的先决条件。
法院为何将“严重程序瑕疵”作为审查重点?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正当的程序,实体结果的“公平性”就难以确保——程序正当是实体正当的基础。
(一)明确“重大程序违法”的界定
严重程序违规不同于细小的流程差错,例如文件签署时日期的笔误,它指的是违背了行政程序中的根本性规定,直接使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程序公正完全失效的情况,具体表现包括:
未执行规定的通知责任,例如,当管理部门决定惩戒时,没有向相关人士说明违规情形、法律条款以及申辩的权力。
取消诉讼相关人士至关重要的介入资格,例如依照法规本应举行听证却未举行听证,或者拒绝让当事人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询;
3.拒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
程序存在根本性违规情形,例如行政机关超出权限范围行事,或流程顺序错乱,诸如“先实施处罚再收集证据”。
(二)结合(2025)浙行终26号案解读司法审查重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5)浙行终26号案件,体现了司法机构对严重程序瑕疵的重视。该判决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范例。
1.案件背景
上诉方,即原审中的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鹿城市场监管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包某甲(“某油8”轮船舶实际的所有者)
二零二三年六月,鹿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某油8”船涉嫌运送“无合法出处成品油”为由,查封了船只及一百五十六多余吨燃料油。原告对此不满,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认定查封行为不合法,并给予赔偿”。
一审法庭裁定,必须撤销扣押行为,并补偿船只延误的收益二十四万元,鹿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不服而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确认了初级法院的裁决。
2.判决认定的“重大程序违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出现严重的程序性错误。
(1)拒不接收关键证据,剥夺陈述申辩权
执法人员在登船时,船员未能说明船舶及油品的具体信息,因此决定实施扣押措施,但船员离船之后,船舶的所有者包某甲立刻赶到码头,当面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油品交易凭证、出库单据等复印件,并且说明“原始文件保存在海事管理部门或公司,稍后可以补交”,然而鹿城市场监管局依然拒绝接收这些材料。
审判机构指出: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采纳和核查,是“听取说明与辩护”的关键部分,是行政单位在作出对个人不利的处置时必须执行的根本责任。这种“拒绝受理证明”的做法,违背了《行政强制法》中“听取说明与辩护”的条款,属于严重的程序性错误。
(2)未尽职调查,程序逻辑混乱
查封船只及燃油之后东莞石排律师,鹿城市场监管局没有马上“查核船只资料”,而是以“无主物品”发布通告;初次燃油检验达标,却不通知当事人,并且无合理理由实施二次检验。这些做法属于“未执行全面核查责任”,也属于流程违规。
重大程序违法会引发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失去效力,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依照法律条文以及(2025)浙行终26号裁定,若行政举措被判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便会招致显著且严格的司法影响,既对主管机构形成规范,也直接关系到相关人士的合法权利。
(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当中说明,要是行政行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执行,那么法院就有权利作出决定,要么宣布该行为完全无效,要么只取消其中一部分内容,或者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
(2025)浙行终26号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扣押措施已经终止,且不存在“取消必要”的情况,法庭最终判定鹿城市场监管局的扣押举措构成违法——这表明该行政举措的“合理性”遭到完全否定。
(二)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条款,若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合法的行为,给相关人士造成了财产上的减少,那么必须对这部分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且只补偿那些能够明确计算出来的部分。
这个案例里,由于扣押措施不合法,法庭裁定鹿城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补偿包某甲因船只被扣造成的航期损失,金额为24万元,这个数额是参照同类船只的租赁费用石排镇律师,并且以被扣押72天为计算基础的。
(三)行政机关面临“公信力与问责风险”
行政机关若因程序违规而输掉官司,不仅会削弱民众对其执法公平性的信心,还可能触发内部追责机制(比如对主要责任者的惩处)。
鹿城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次输掉官司,可能会降低公司对他们执法的信任,以后他们在执法时也容易被质疑。
四、唐律观点:程序合规是行政诉讼的“胜负关键”
依据(2025)浙行终26号案件及相关实践经验,程序性严重瑕疵是审判机关重点评判的内容,同时也是诉讼者维护权益、行政单位依法履职的重要着力处。
(一)对当事人:“盯紧程序”是维权的“捷径”
许多人在进行法律诉讼时,只在乎最终判决是否公正,比如处罚的数额、财产的扣留是否得当,却常常忘记检查步骤是否合规。实际上,证明过程违规通常比证明内容错误要简单得多。
本案中,包某甲若能证实“曾递交材料,但相关机构拒绝签收”,便能证实存在程序违规情形。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若没有事先通知相关权利人,也没有安排听证会,那么这些环节上的缺失,就能够成为维护权益的关键切入点。
(二)对法院:“程序审查”是公正的“底线”
(2025)浙行终26号案的上诉结果,体现了对过分注重实质而忽视程序做法的调整。
实际操作中,有些审判机构或许会为了“迅速审结”而忽视程序要求,不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显示:程序正当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即便案件内容繁杂,只要程序方面存在重大违规,就必须依照法规进行纠正。
(三)对行政机关:“程序优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不能抱有“结果对,程序可马虎”的心态。
以鹿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说,如果当时采纳包某甲提供的材料,迅速核实船只的背景情况,并且把检查的情况通知相关方,就能够防止“采取强制措施又赔钱”的困境发生。
显而易见,“程序合规”并非“束缚”,而是政府部门“防范风险、依法办事”的“安全网”。
结语
因此,重大程序违法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环节,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它既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相联系,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相关,同时还影响着司法权威的基础。
对于当事人来说,持续监督流程有助于快速实现权利保护;对于审判机关而言,严格审查流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对于管理单位来说,遵循规范流程是依法办事的基础。
只有当三方面都高度关注程序公正时,行政诉讼才能够切实发挥出“监察行政权力、维护人民权益”的法律作用,成为一道坚实的法治防线。
我是北京唐律,在政法大学完成硕士学业,曾在国家执法机关某部委工作,多次被法治日报报道,长期处理行政案件和涉黄涉赌涉毒案件,将为当事人仗义执言、维护公道视为毕生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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