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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点有哪些?借贷关系认定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5-10-07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民间借贷矛盾焦点在于多个层面,比如确认借贷关联性,辨别借款方身份,判定利息违约金数额,核实还款情况,探讨债权转移与债务承担,审视证据有效性与诉讼时效,以及涉及他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等。本文选取2023年和2024年中国法院公布的年度典型案例,加以剖析研究。

一:借贷关系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领域探究法律关联时,除了核对借据和转账记录,还需考量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交易经过的环节,资金流向等要素,以此全面判断原被告间法律关联的类型,是否属于合法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借贷性质。

1: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

比如:情侣,夫妻,父母与子女等特殊关系。

就家庭内部矛盾而言,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的紧密联系,但在法律层面上,他们被视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个体。因此,现行法律既认可父母对成年后代给予的物质支持,也维护父母长期劳动积累的财富权益。这类纠纷常出现在子女家庭关系出现矛盾,可能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期间,没有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的另一半,对于所说的借款以及借据或许完全不晓得,他在法庭上比较吃力,提供证据有相当的难度。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要兼顾债权人和非直接借款人的权益。

个人婚前住房贷款债务的偿还问题,涉及配偶单方面向其父母申请资金,关于借贷关系性质的判定

案号:(2022)鄂10民终1787号

这个案例中,一位男士给他的父母写了借据,说明这笔钱是用于还清登记在他妻子名下的婚前房产贷款。需要判断的是,这位男士的父母和妻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要根据资金流动的脉络,逐步进行剖析。

法院审理后查明:父母给儿子转账时,儿子将大部分钱转给了妻子,但妻子收到的钱并非直接来自丈夫父母。妻子是否需要归还丈夫转给她的钱,属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独立法律纠纷,不在此案审理范畴,因此法院驳回了父母方的诉讼请求。

父母购置房产后,产权登记在单身子女名册上,这笔出资不能直接看作是馈赠行为。

案号:(2021)京民终16033号

这个案例说明:在处理巨额财产转移时,如果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一旦被视作口头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可能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格外谨慎地判断。

关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案件,首先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双方意愿通常在出资当时或之后形成,若无清晰表示,需依据出资时父母的财务状况,子女是否有购房需求,房屋购置后的居住情况,以及物业费、电费支付方式等要素进行判定。其次,必须明确区分赠与和民间借贷时,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司法说明对私人借款规定了较轻的证实要求,只要具备资金流转的记录,原告就完成了起始的举证任务东莞石排律师,接下来被告需对所否认的其余债权关系提供证据,若被告成功证实,原告才要重新履行证明职责。

类似案件(2021)闽07民终184号中,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若未明确表明是赠予行为,则通常被视为借款情形。

2:交易发生的细节

涉及钱款往来,涉及双方借贷意向,涉及款项到手后的资金支配,涉及利息如何分摊等。例如,委托他人理财,与他人合资经营等。有些有资金往来,有些有债权证明或委托(合伙)文件,但其法律性质不能仅凭文件确定,需要结合交易方式,具体情况,利润如何划分等方面全面分析。

案例一: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案号:(2021)京0105民终2330号

这份合同称作“投资服务”,不过合同条款明确,原告投入资金后,被告每季度要支付利息,并且保证到期时连本带利一起归还,还会按照固定比率发放最终收益,因此双方的法律联系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

类似案件包括:(2021)渝0116民初5566号石排镇律师,(2021)渝0116民初6773号,(2022)苏02民终4757号。这些案件不论书面合同上是否标明“借贷”字眼,其实质都是出资人并不介入对方的商业活动,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仅获取固定收益。对立面来说,投资方介入经营事务,共同承担风险,那么即便书面契约称作“借款”,也能够判定双方没有借款的共识,不能以私人借贷争议来索要回款。

案例二:封闭式循环关系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号:(2021)苏0281民初5873号

多次交易是指多个或多个以上参与方借助签订买卖协议或代购协议,造成最初卖方与最终买方为同一身份,从而构成封闭式交易链条的商业行为。物资传递路径为:供应者甲-投资方乙-购买者丙-供应者甲。资本流动路线为:投资方乙-供应者甲-购买者丙-投资方乙,最终达成供应者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的商业模式。这种交易形式究竟应界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抑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相当大的挑战和分歧。为了规范审判标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提出了初步的判断意见。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借贷性质:首先,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并且进行封闭式的循环交易;其次,放贷方和中介方的获利是固定的,双方都不参与货物的经营风险。借款者在同一阶段无故买高卖低,自愿承受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商业常规。3:交易标的完全一致,但在履行环节缺乏真实的货物交付。4:所有参与方都清楚了解,该交易的实际意图是融资,而非货物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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