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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灿入职科技公司后续签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与证据细节曝光

时间:2025-10-07 21: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一)案件背景

唐灿进入北京一家科技企业工作,与公司先后签署过两个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协议,第二个协议的终止日期是 2018 年 11 月 11 日。协议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唐灿续签正式的劳动关系文件,但唐灿依然在原先的职位上工作,公司也照常支付报酬、办理社会保险,一直持续到 2019 年 11 月企业进行了业务转让。唐灿的工作部门承担着企业办公系统的开发任务,这项业务属于科技公司的关键领域,2019年公司出于发展需要,将此软件开发及相关知识产权全部出售给北京某网络公司(简称“新公司”),出售合同中清楚说明“涉及业务的员工人事关系跟随业务一起变更”,不过这个条款事先没有征得唐灿等员工的同意。

(二)争议焦点与证据细节

中心议题在于,原企业方面认为,由于工作内容的整体转移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归属发生转变,这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调整,因此不须给予经济补偿;而唐灿则提出,原企业并未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就单方面地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归属,这实质上构成了对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新公司对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属于独立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照五年工龄计算,即五个月工资,总额为六万元。

证据交锋:

唐灿提交的证据包括,2019年11月18日与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的微信交流记录石排镇律师,其中经理仅说明“业务和人员都要迁往新单位,下周一去新单位上班”,没有提及经济补偿或合同调整的相关信息;同一天还有通话录音,录音中经理表示“这是公司整体部署,你如果不配合就是违背工作调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清单,显示工资支付方变为新企业;社保缴纳信息,表明2019年11月之后社保的缴纳方转变为新企业。

原公司提供的材料包括,一份业务过户文件的片段,该文件显示 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变更属于公司间交易的关键组成部分;还有一封内部通告,虽无正式盖章也未收到职员确认,用以表明 提前通知了工作人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另外有新公司开具的职员接纳文件,表明 唐灿已经顺利加入新单位,工作关系得以延续。

(三)裁判逻辑细化

仲裁期间,仲裁委员会认定,原企业同唐灿没有续签正式的雇佣协议(2018年11月之后),不过双方实际继续存在工作关系,因此裁定“认定2014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30日双方具备工作关联”,并且支持唐灿“未续签雇佣协议双倍薪资差额”(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总共11个月薪资东莞石排律师,金额为元)及“未享受年假薪资”(2018至2019年共10天未休假,按照日薪资两倍计算,大约11034元);但是因为“唐灿已经加入新的公司,不能证明原企业单方面终止工作关系”,所以驳回了经济赔偿的诉求。

一审环节中,法院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前雇主并未和唐灿签署劳动关系转移的书面文件,同时新雇主已经同唐灿达成了新的劳动合同,据此作出以下判断:首先,前雇主未经唐灿同意,自行将其劳动关系转移给新雇主,等同于以实际行为宣告了与唐灿的原劳动关系终止;其次,唐灿加入新雇主是基于全新的雇佣协议,与前雇主建立的劳动关系没有关联;再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判决前雇主向唐灿支付60000元经济补偿金,并确认维持仲裁机构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裁决结果。

二审期间,原企业提出主张,认为“工作交接算是‘客观情形出现显著变动’”,不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二审法庭回应,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关于“客观情形出现显著变动”的规定,必须满足“无法履行原合同”的条件,而本案中唐灿的岗位、工作职责没有变动,仅是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该条款的要求;并且原企业没有执行“商议修改劳动合同”的必要步骤,因此撤销了上诉,维持了之前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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