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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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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两高两部印发意见,明确软暴力概念及表现形式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一同发布《关于处理运用“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方面看法》。该看法界定了“软暴力”的内涵。依照第一条规范,“软暴力”指的是某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好处或造成非法作用,对他人或在特定地点实施骚扰、纠缠、吵闹、群体施压等,能够让他人感到害怕、惊慌因而形成心理上的强迫,或者足以妨碍、约束人身自由、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干扰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第二项规则,“软暴力”违法行为具体体现为:首先,侵害个人人身、民主及财产权益的方式石排镇律师,例如尾随纠缠、威胁散播疫病、揭露个人隐秘、恶意检举、诬陷他人、损毁占有物品等;其次,破坏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方法,诸如强行闯入私人居所、损毁生活器具、设置生活障碍、张贴标语文字、悬挂横幅布条、燃放爆竹、播放悲乐、放置花圈、倾倒污秽、中断水电供应、阻塞出入通道,以及采用驱离员工、派驻人员看守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掌控工厂、办公地点、商业场所等;再者,扰乱社会安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聚集示强、成群吵闹滋事、拦截道路要挟等;最后,其他符合该意见界定的“软暴力”行为。借助数据渠道或联络设备执行,契合该文件界定的违法行事方式,理应视作“软暴力”。这个观点明确强调:使用隐蔽施压的方式,导致他人感到精神不安或者受到精神压迫,这既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所定义的“胁迫”,也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恫吓”,如果同时满足其他犯罪条件东莞石排律师,则应该分别按照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进行法律判定。”“软暴力”行为会同时损害民事主体的个人权益,受害者可以按照《民法典》的内容,要求获得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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