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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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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内容公布,含多方面重要信息

时间:2025-10-07 21: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这部法律在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依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在内的八部法律实施了第二次修订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仲裁过程公平且高效,有效解决经济领域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此法律条文。

第二条 仲裁事业的发展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决策部署,助力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积极化解各类经济纠纷。

平等地位的个体、企业单位及非企业单位之间出现的协议争议,以及涉及财产权利的各类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若想通过仲裁途径处理争议,就必须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签订仲裁合同。如果没有事先签订仲裁合同,任何一方单独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都不会接受。

当事人若已订立仲裁条款,若其中一方却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将不予审理,除非仲裁条款无效,或者法律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争议处理需依据实际情形,依照法规要求,以公正且得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确保结果合理。

第八条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九条 仲裁依照法律自主开展,不受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左右。

第十条 争议处理采用最终裁决原则,一旦裁决生成,当事人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部门或司法机构将拒绝受理。

如果判决被司法机构依照法规撤销,或者决定不执行,那么卷入争议的各方可以,依据彼此新签订的仲裁条款东莞石排律师,请求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也可以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能够借助数据渠道虚拟开展,不过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反对意见则不在此例。

网络上的仲裁过程,和线下的仲裁过程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国家鼓励仲裁组织同外国仲裁机构以及相关国际团体拓展联络与合作,主动介入国际仲裁规范的拟定过程。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仲裁组织能够于直辖市及省级行政区首府城市建立,同时也能依据实际需求在其他地级市创建,其布局不受行政区域划分的约束。

该仲裁组织系由前述城市人民政府整合多个部门及商会资源共同建立,其性质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设立于本法第十三条之名的仲裁组织,需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册备案,并获得其确认。

由国务院核准设立的仲裁组织向司法部进行了登记。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六条 若仲裁组织需要更换其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或核心成员,就必须提交相关文书,并依照法律流程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仲裁组织的构成人员由一名首长、两到四个副首长以及七到十一个委员组成。

仲裁机构的构成成员包括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领域的专才以及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者。在这些构成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方面的专才比例必须至少占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每五年为一个任期,当任期结束时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改选,并且需要更换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

第十九条 仲裁组织需要根据法律规范和内部规章,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清晰划分出管理、实施、监察等层面的任务分配和操作流程。

仲裁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工作人员的管理流程,明确收费标准与财务处理办法,加强文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并且设立有效的申诉受理渠道。

仲裁组织须强化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者的监管,对其在仲裁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依照法规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理;若需追究法律责任,须迅速移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仲裁组织需要设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公众披露组织章程、注册备案材料、仲裁操作规范、仲裁专家名单、服务项目安排、费用收取标准、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报告等资料,以此便于社会公众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仲裁组织选聘的仲裁人必须公正无私,拥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职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具备法律职业资质,在仲裁领域工作已经八年时间的。

(二)石排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精通法律学问,担当法律、经济商贾、海洋航运、科技研发等领域的职务,并且拥有高级头衔,或者具备同等专业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规,涉及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仲裁职务的,需依照这些法规执行;涉及其他公职人员担任仲裁职务的,则须遵循相关制度规范。

仲裁机构能够聘请拥有法律、经贸、海事海商、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的海外人士担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一旦出现无法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况,比如被取消公职身份,或者石排律师执业资格被吊销,又或者是高级职称被取消,仲裁机构就应当将其清除出仲裁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仲裁组织自主运行,不受行政单位管辖,与行政单位互不关联。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性质。仲裁机构都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单位。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来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行业的自我约束团体,依据自身规定,对仲裁组织及其成员、职员,还有仲裁专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表现实施管理。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制定了示范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司法管理部门依照法规管理全国仲裁事务,健全相关作业体系,全面安排仲裁行业进步。

省级、自治州级、直辖市司法主管单位依据法规,对本地仲裁事务实施引导和管理,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涵盖合同内设定的仲裁条款,也包含在争议出现之前或出现之后,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进行仲裁的共识。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若某方在申请仲裁时提出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表示异议,经仲裁庭提醒并记录在案,则视为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仅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达成的仲裁和解条款;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第二十九条 如果协议中未明确仲裁内容或仲裁方,双方可以另行商议;若协商未果,该协议即告作废。

第三十条 仲裁条款不受合同约束。合同成立与否及其后续的变更、失效、终结、被取消或作废,都不会干扰已签署的仲裁条款的作用。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有不同看法,能够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申请裁决,同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申请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那么最终将由人民法院来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若想进行仲裁,需向仲裁组织提交仲裁共识文本,以及仲裁请求书和其复制品。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个人具体称号、生理性别、岁数、从事行业、供职机构、居住地点、联络途径,企业或非法人团体的具体名称、驻在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具体称号、担任职位、联络途径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五条 仲裁组织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书后五个工作日,若觉得符合立案要求,就应当予以立案,并且告知当事人;若觉得不符合立案标准,就应当出具书面文件,说明不予立案,并阐述具体原因。

第三十六条 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需按照仲裁规则所定时限,先把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发给申请人,同时把仲裁申请书副本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发给被申请人。

当事人拿到申请书副本后,需在规则定下时限内,向仲裁方递上回应文书。仲裁方收到回应文书后,也要在规则定下时限内,把回应文书副本交给对方。若当事人不递上回应文书,仲裁程序仍会正常开展。

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某一方向审判机关提起法律诉讼没有表明存在仲裁条款,审判机关立案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审判会议前递交仲裁条款的,审判机关应当撤销该诉讼,但仲裁条款没有效力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第一次审判会议前没有对审判机关立案提出不同意见的,看作是舍弃仲裁条款,审判机关应当继续进行审判。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撤销或调整要求进行仲裁的事项,另一方可以接受或反对这些要求,并且具备提出反向要求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若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缘由,可能导致裁决难以实施或给当事人带来其它损失,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抑或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当事人若申请保全,仲裁机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紧急情况下,仲裁协议相关方可在申请仲裁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要求对方实施特定行为,抑或禁止对方实施某些行为,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需依法迅速作出回应。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聘请石排律师或其它代理人参与仲裁事务。若选择石排律师或其它代理人参与仲裁事务,需向仲裁部门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仲裁相关文书需采用双方事先商定的适当途径进行传递;若未作约定或约定内容含糊不清,则依照仲裁条例所明确的方式执行。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机构可以配置三位仲裁人士或者一位仲裁人士。若配置三位仲裁人士,则需设立一位首席仲裁人士。

第四十三条 如果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那么每位当事人需要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来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来指定;如果双方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已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若双方商定仅设一名仲裁法官,该仲裁法官可由双方联合推举产生,或者由双方授权仲裁机构负责人依照仲裁章程规定的流程委派选定。

第四十四条 若当事人未于仲裁规则限定时间内商定仲裁庭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仲裁机构负责人将依照仲裁规则所定程序进行确定或指定。

第四十五条 若仲裁员出现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其中立性、客观性合理质疑的情况,该仲裁员需尽快向仲裁组织提交书面说明。

仲裁组织需将仲裁人的笔述揭示情形、仲裁团的构成情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方。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出现特定状况时,应当主动退出案件审理,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其离开,这些状况包括: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下与案件相关方或其代表进行接触,或者收取来自案件相关方或其代表的款待与馈赠。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若需申请回避,须陈述缘由,且应在首次庭审开始前提交申请。若回避缘由在首次庭审后知晓,则可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需要退出审理,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来裁定;当仲裁机构负责人本人担任仲裁员时,他是否需要退出审理,则由仲裁机构的其余成员共同商议后确定。

第四十九条 如果仲裁员因为需要退出或者有其他缘由无法执行任务,就必须按照本法律的要求,重新挑选或者委派新的仲裁员。

若为避开原因而另选或委派仲裁人士,当事人有权申请先前仲裁环节得以重演,能否允许,需仲裁机构裁定;仲裁机构亦能自主决断先前仲裁环节是否需要重启。

第五十条 仲裁员要是触犯了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的某些情况,而且后果相当严重,或者碰上了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的情形,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清除出去。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争议解决需举行庭审会议,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进行庭审,则仲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回应书等文件资料,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最终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争议解决过程不对外公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公开,不过有国家机密、他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不在此列。

第五十三条 仲裁组织须按照仲裁章程设定的时限,告知两边当事人开庭具体时间。若当事人有合理理由,可在章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推迟开庭。是否同意延期,由仲裁审判团裁定。

第五十四条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没有合理理由不去开庭,或者没有获得仲裁庭允许就中途离场,那么仲裁申请可以看作是撤回了。

当事人若未按书面通知出庭,且无合理缘由,或擅自离席未获仲裁庭准许,仲裁庭可作出缺席判决。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机构如果觉得需要,能够自己搜集资料;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提供帮助。

当事人有权就需核实的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专业评估。仲裁机构经当事人请求或自行评估,若认定该事项需专业评估,可委托当事人选定的评估专家,或由仲裁机构指派评估专家。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仲裁机构发出指令时,鉴定人员需应通知出席庭审会议,当事人经仲裁机构批准,可以就鉴定事宜向鉴定人员咨询。

第五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五十八条 如果证据存在遗失风险或者未来难以获取,当事人可以请求证据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保护请求时,仲裁部门需将申请转交给证据存放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必须依法迅速作出回应。

在紧急状况下,涉及仲裁协议的各方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证据保护措施。若当事人提出证据保护申请,法院需依照法规及时作出回应。

第五十九条 争议双方在仲裁环节可以展开争论,争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官或单独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需询问争议双方的最终想法。

第六十条 仲裁庭需要把庭审情形记在记录里。如果当事人或者别的仲裁参与人觉得对自己所说的内容记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请求修正。如果请求不被同意,就要把请求记下来。

记录需要仲裁专家、记录职员、相关方及一切仲裁关联者签署或盖印确认。

第六十一条 仲裁机构如果察觉到一方当事人无中生有地编造核心事实来提起仲裁,或者各方当事人互相勾结,打算借助仲裁手段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正当权益,就应当撤销他们的仲裁申请。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之后,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依据该协议制作决定书,或者选择撤销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果已经签署和解协议,并且随后撤回了仲裁申请,那么在之后改变主意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依据原先的仲裁条款,重新提出仲裁请求。

第六十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在最终判定之前,具备先行协商的权限,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协商,争议解决机构有义务组织协商,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需立即作出判定。

协商成功后,仲裁机构需拟定和解文书,或依照协议内容撰写终局决定书,二者法律地位相同。

第六十五条 调解书需要清楚记录仲裁方面的诉求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这份调解书应由仲裁专家亲自署名,同时盖上仲裁单位的官方印鉴,然后正式交给涉及的两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需依照多数仲裁人的看法来形成,少数仲裁人的相异看法能够录入记录。若仲裁庭无法达成多数意见,裁决则应遵从首席仲裁人的看法来制定。

裁决文书需载明请求事项、纠纷经过、判案缘由、处理决定、费用承担及文书出具时间。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欲列出纠纷经过与判案缘由,则可省略。该文书须由仲裁员署名,并钤盖仲裁组织印鉴。持异见的仲裁员有权选择是否签名。

第六十八条 争议交由仲裁审理过程中,若部分案情已明确,可先对这明确部分作出判决。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里的文字差错、计算失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做了决定但没写在裁决书上的事情,仲裁庭需要更正;当事人拿到裁决书后三十天内,能够请求仲裁庭更正。

第七十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状况,他们便有权向审理该案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裁决:裁决明显违背事实,裁决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裁决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明显冲突,裁决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或者裁决作出时仲裁机构未尽到必要的审查职责。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该案时,仲裁员存在索取财物、偏袒一方、违反法律公正裁决的情况。

法院若组成合议庭,查实裁决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中任何一项,便应作出裁定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二条 如果有人想取消判决结果,需要在拿到判决书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提交请求。

第七十三条 法院接到要撤销裁决的请求后,要在两个月内,要么宣布撤销该裁决,要么拒绝受理这个请求。

第七十四条 法院接到要撤销裁决的请求后,如果觉得仲裁庭还能再次仲裁,就会告诉仲裁庭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仲裁,并且法院会裁定暂停撤销程序。仲裁庭一旦开始重新仲裁,法院就应当裁定结束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不想重新仲裁,法院就应当裁定继续撤销程序。

第六章 执行

第七十五条 双方必须执行裁决结果。若其中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收到请求的法院必须进行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若申请人能提供证明,显示裁决存在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由人民法院的合议庭进行审查,一旦确认事实,便会作出裁定,不允许该裁决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实施裁决,另一方请求废除裁决时,审判机关应作出暂停执行的裁定。

法院如果裁定取消判决,就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如果裁定不批准取消判决的申请,法院就应当裁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及国际经济往来、物流配送、海洋事务争议以及各类跨国摩擦的调解,应遵循本章节条款;若本章节未作说明,则参照法律体系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若需对涉外仲裁中的证据进行保全时,仲裁机构须将相关申请转交至证据存放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应依法迅速作出处理。

第八十条 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仲裁组织能够记录全部审理活动,也可以总结审理关键点,这些关键点可以由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仲裁活动其他参与人员签字或盖印确认。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商定仲裁地点。若当事人未就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另有规定,仲裁地点将作为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法院选择的参考标准。仲裁裁决被视为在商定的仲裁地点作出。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仲裁地点,或者约定的地点不清晰,那么就要依据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来决定仲裁地点;如果仲裁规则里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仲裁庭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方便解决争议的想法来指定仲裁地点。

第八十二条 涉及国际航运争议,或在国家主管机构核准的自由贸易区、海南特别经济区域及法定其他领域登记的企业间产生的跨国冲突,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承诺通过仲裁解决,可选用仲裁组织处理;亦能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点,由符合法律要求资格的人员构建仲裁团,依照双方商定的仲裁准则开展审理,该仲裁团需在组建完成后三个工作单元内向仲裁社团提交涉事方信息、仲裁地点、仲裁团构成详情及仲裁准则的登记。

申请人要求采取财产保护措施、证据固定措施,或者请求对方实施特定行为、禁止对方实施特定行为时,仲裁机构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将申请转交给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回应。

第八十三条 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依据,表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下列状况石排镇律师,由人民法院通过合议庭进行审查,一旦确认事实,便可作出撤销的裁定:裁决违背公共秩序,或者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又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再或者仲裁员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而未能回避,亦或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还可能裁决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以及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

(一)没有仲裁协议;

第二,当事人未被指派仲裁人,或者未被通知参与仲裁事宜,又或者因为非其自身责任的其他缘由,导致无法表达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八十四条 若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依据,表明该涉外仲裁判决存在法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由人民法院通过合议庭进行详细核查确认后,便会作出不予实施的裁决决定。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八十五条 中国境内产生的生效仲裁判决,若当事人申请履行,若被执行者或其资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当事人能直接向有司法权的外国法庭申请确认并实施。

第八十六条 鼓励仲裁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建立办事场所,实施仲裁程序。

依照国家相关准则,为配合经济进步与对外开放步伐,容许海外仲裁组织在国家级自贸区及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地点建立办事单元,依据法规从事国际仲裁事务。

第八十七条 倡导国际商事调解双方当事人选取中国内地相关调解组织作为调解组织,并商定中国内地作为调解地点进行调解,同时支持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相关调解机构开展调解活动,且明确调解事宜在中国指定区域进行审理。

第八十八条 境外生效仲裁裁决若需中国法院认可与执行,当事人可直向被执行人或其资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若被执行人或资产未在中国境内,当事人可向申请人所在地或与裁决纠纷有相关性的中级法院申请。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中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相互间的友好关系来执行。

境外仲裁组织若对中国个人、公司及各类机构的正当权益施加约束或差别对待,中国相关单位即具备资格依照同等措施回应该国个人、公司及其他实体。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所指的仲裁组织涵盖依照法规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组织类型。

第九十条 法律若对仲裁时效有明确条款,则需遵循该条款内容;倘若未作相关说明,则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范执行。

第九十一条 仲裁组织根据本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所定的示范仲裁准则来拟定仲裁准则。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第九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事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和体育争议解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执行。

第九十四条 仲裁组织及其审判单元,能够依据相关国际投资协议、公约中涉及把投资纠纷交由仲裁处理的内容,依照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仲裁准则处理国际投资争议案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仲裁组织注册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的条款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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