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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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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不收取费用

据新华社电“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第五十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拟延长为一年


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一审时的六个月延长为一年。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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