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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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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律师职业影响力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界定量刑标准与要件?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这是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会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当数额较大(3万)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当数额巨大(2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数额特别巨大(30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些离职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以及其他跟他们关系密切的人,倘若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本职权,或者是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实施之前款项所提到的行为,那么就要依照之前款项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身为苏义飞石排律师,鉴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一年都会呈现全新的变动情况,会在此网站页面,每一年开展一次此罪名量刑标准的更新工作:
陈兴良所著《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2206页提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将这两种人的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何呢?主要是鉴于他们跟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这样的关系,有的是有着血缘亲属关系,而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可彼此要么是同学,要么是战友,要么是老部下、老上级,要么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要么过往甚密,具备足够影响力。他们的斡旋受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造成了影响,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在(2024年)孙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里 “关系密切的人” 的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有关人员,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中所规定的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的情况,应当依靠交往的时间、频次、对外的称呼以及能不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这类情况来做综合判断。
2023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密切人通过利用影响力来实施受贿行为,对其行为进行定性时,到底所利用的是权力性影响,还是非权力性影响呢,这就得依照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且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作出判定。当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紧密之人借助对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受贿,所借助的影响力同时涵盖“权力性”与“非权力性”时,适宜优先思索其借助的是自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权力性影响力,其行为应当被判定为斡旋受贿;可是在权力性影响力不存在或者不显著的状况下,适宜认定其借助的是诸如亲友等关系紧密之人的身份所形成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其行为应当被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怎样去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跟介绍贿赂罪呢,介绍贿赂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在其中进行牵线搭桥,促使请托人直接朝着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代表请托人向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于请托人来讲,其十分清楚自己要向谁行贿。对于受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其也很明白是谁在向其行贿。中间人自身有没有收受请托人的好处,并不影响其对象的明确性以及其中间人的身份和作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里,中间人的作用并非是牵线搭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是直接去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接着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而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此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自身是否收受好处,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这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 。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定罪量刑适用标准,要参照本解释当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里的“财物”,涵盖货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而所谓财产性利益,包含能够折算成货币的物质利益,像房屋装修、债务免除这类,还有需要去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比如会员服务、旅游之类,针对后者的犯罪数额,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来计算。
第十三条,存在这样的情形,有下列一项情况所涉及的,就要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若构成犯罪的话,那就应当按照刑法里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进行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倘若索取财物,而且此财物来自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来源于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其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并且这种情况可能对职权行使造成影响,这般情形下,便会被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在受请托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把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考虑。
当特定关系人索取财物,并进而收受他人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在知晓此情况之后,却并未进行退还,而后也没有选择上交,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相应利益,并且同时构成受贿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列举的渎职犯罪,倘若不存在刑法另行作出的其他规定,那么按照受贿罪和渎职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要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第十九条第二款之中,针对刑法所规定的、要并处罚金的那些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该是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是在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去判处罚金。
在二零零四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审理贪污犯罪案件、受贿犯罪案件以及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提出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意见 。
一是,对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处于五千元以上但不满五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能够如实进行供述,积极地退还赃款,确实有着悔改所呈现出的表现的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即便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满十万元,受贿数额同样处于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情况,若并非同时具备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那么通常是不适用缓刑这一规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那么不适用缓刑。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较轻,而且主动、积极退赃,并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或者有特殊需要,又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若需适用缓刑的,必须从严掌握。
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贪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所涉及的财物,是属于国家救灾的款物,是属于抢险的款物,是属于防汛的款物,是属于优抚的款物,是属于扶贫的款物,是属于移民的款物,是属于救济的款物,且情节严重的。
五、在国家工作的人员,存贪污且受贿数额处于五千元至上一万元之间,于其犯罪之后有着可以称作悔改这种表现,还进行积极退赃行为时,便能够减轻或者免去刑事处罚(此规定已失效)。
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且数额处于一万元以上,那么除非是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否则就不可以免予接受刑事处罚了。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对于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以及审理受贿犯罪案件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还有审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要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展开审理的过程里,按照本意见的第一条规定适用缓刑,或者依据第二条作出适用缓刑的决定,又或者是根据第三条来适用缓刑,加之有的情况是依据第五条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
有这么一种情况,它是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其审理的是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并且该案件适用缓刑,或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所提出的意见 , 。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那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凭借职务方面所具有的便利条件,为请托的人去谋取相应的利益,在以下这种交易形式之下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会按照受贿来进行论处 :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列所列出被提及的市场价格,涵盖了商品经营者预先设定的,并不针对特定个体的最低优惠价格。依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类优惠交易条件,借着优惠价格去购买商品的行为,是不属于受贿范畴的。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所谓干股,乃是指未出资却得以获取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身职务方面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相应利益之际,收受请托人所提供的干股的,会以受贿来论处。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存在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股份已然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会按照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来计算,而所获取的红利则按照受贿孳息来进行处理。要是股份并未实际转让,只是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获取利益的,那么实际获利的数额应当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提供出资,进行开办公司或者开展其他投资的“合作”行为,这种情况以受贿来论处。受贿的数额就是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度。
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给请托人谋取利益,借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却未曾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管理、经营,应当以受贿来论处 。
四、有关以委托请托人前往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那种名义去收受贿赂的相关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利益,借委托请托者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之名,未进行实际出资却获取“收益”,或者即便有实际出资,然而获取的“收益”显著高于出资本应获得的收益,这种情况按受贿来论处。受贿的数额,对于前一种情形,按照“收益”的额度来计算;对于后一种情形,按照“收益”額和出资应得收益额之间的差額来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当中获取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借助赌博这种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
于实践当中,需要留意辨识贿赂跟赌博活动、娱乐活动之间的界限。在具体予以认定时分,主要应该结合以下这些因素去展开判断:其一,赌博的背景状况、场合情形、时间状况、次数情况;其二,赌资的来源情况;其三,其他各个赌博参与者有没有提前进行通谋;其四,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形以及金额大小 。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提出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作为名义,致使特定关系人无需实际工作却能获取那所谓的薪酬,这种情况以受贿来论处 。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指示请托人,按照本意见所列举的形式石排镇律师,把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这种行为以受贿来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通谋,进而共同实施前款所讲行为的,针对特定关系人是以受贿罪的共犯来论处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同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通谋,靠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请托人谋取利益,在收受请托人财物之后双方一同占有的,也是以受贿罪的共犯来论处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通过利用职务的方便,给请托人图利,收受了请托人诸如房屋、汽车等物品,虽未去变更权属登记,或者是借助他人名义去加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是这并不影响受贿认定。
认定针对房屋、汽车等物品作为对象的受贿情形,要留意与借用情况做区分。在具体进行认定这个行为的时候,除去双方有交代或者存在书面协议这种情况以外,核心是得结合如下这些因素来展开判断:其一,有没有借用的合理缘由;其二,是不是真的有实际使用;其三,借用所持续的时间长短;其四,有没有归还的相关条件;其五,有无归还的意思表达以及相应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之后,因为自身或者和其受贿存在关联的人、事被进行查处,为了掩饰犯罪从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并不影响对于受贿罪的认定。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其为以受贿论处的是,在约定于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形下,此收受行为要么发生在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要么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请托人谋取利益完成之后,并且是在离职状态下收受完成的 。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给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持续收受请托人之财物,无论是离职前收受的部分,还是离职后收受的部分,都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被本意见所称作“特定关系人”的,是这样的一些人,他们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情妇(夫)关系,再者是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需依照本意见,要依据刑法里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性,精准区分罪和非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人,教育多数人。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之际,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后面再多开辟出一条,使后者变成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专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族范围里比较亲近的人,剩下的这些跟那个国家所任用的这批工作人员之间互相相处彼此关系比较靠近的人,借助那个国家工作人员平日里所负责职权范围内工作的行动,或者是借着经由那个国家工作人员手里所掌握权力以及所处地位而自然而然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另外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面的行动东莞石排律师,给前来请求托办事情的人谋取不正规不合乎正当道理的利益,向请求托办事情的人主动索要财物,或者是接收请求托办事情的人送过来的财物以后,所涉及到的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比较大的程度,或者是出现了其他一些算得上是比较严重情节的情况,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并且还要另外处罚金;要是所涉及到财物数额已经达到巨大的程度,又或者是出现了其他一些更为严重情节情况的,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金;要是所涉及到财物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又或者是出现了其他一些特别严重情节情况的,那么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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