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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何界定?治安处罚与刑法之衔接解析

时间:2025-12-03 18: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了较大规模的修订,本次修法主要内容有,增设了数量不少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类型,设立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了违法行为前科消灭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执法程序等,其中,对原有的行为类型进行合理化改进,以及增设新的行为类型,都让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相互衔接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但在实践当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跟犯罪两者的界限并非十分明晰,很有必要借由本次修正法律作为机会,梳理清楚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揭示出它们在本质上的差值,进而有效地把控犯罪成立的范围,达成刑法谦抑性行为。

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界限为何难以厘清

区分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遭遇困难的局面,是被刑事立法政策取向、立法技术局限等多种原因给造成的。就刑事立法政策取向而言,我国刑事立法向来秉持违法与犯罪的二元体系,不会把一般违法行为归入犯罪范畴,然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并非始终固定不变,它取决于特定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刑事政策定位。在近十余年间,我国立法持续拓宽犯罪范围,坚持对社会关切予以回应,及时增添轻罪。比方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扒窃从而构成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还有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的制定情况,皆是把行政违法举措、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各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这属于刑事立法政策朝着预防性法治方向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就是如此之势哎。

将一部分行政违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予以犯罪化,这样的轻罪立法趋势在客观上使得区分行政违法和犯罪的复杂程度有所增加,由于受到立法技术的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法跟刑法对于违法类型或者实行行为的法条用语常常大致一样甚至完全相同,再加上违法构成要件的法条用语需要进一步去解释,并且两部法律当中大量存在着兜底条款,这就导致办案人员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难以处于统一且明确的状态,给二者的区分造成了困难。此外,具有违反治安管理那种外观样子的行为,极其容易引发处罚冲动,在实务当中,部分因为纠纷所引发的违法行为,即使是没有实质违法性,也容易成为公权力处罚的对象,进而进一步增加了办案过程当中的鉴别难度。

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依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法官于适用某一法律条文之际,须思量整体法秩序的要求,一旦一种行为于行政法上属被许可的石排镇律师,然而于刑法上却遭禁止,便会出现规范的矛盾。具体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之中,犯罪的认定应以行政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作为前提条件,不具备治安管理违法性的行为绝无可能构成犯罪。在治安管理领域范围之内,正当防卫、权利行使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致使相关行为既不应成为治安处罚的对象,更加不能够成为犯罪的对象。在本次修法当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被予以明确,即针对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就算造成了损害的情况,那也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对于在行使正当权利这种过程里出现的某些过激行为,哪怕手段确实存在不妥当之处,然而基于处罚谦抑性的考量,也是能够认定其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自然而然地也就不能将其视作犯罪来进行处罚。就好比公民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它是宪法赋予的申诉权的一种体现,是不能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犯罪的。

厘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界限的方法论

研究行为的违法情况,其关键目标在于判定对行为人施加怎样的惩罚更为恰当,犯罪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分并非在数量方面体现,而是性质的迥异,对于存在行政违法性的行为,在做是否定罪的剖析时,要开展实质评判,结合刑法本身具备的违法性来辨别、筛选。首先,要考察行为是不是具有法益侵害性,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秩序,犯罪不仅有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结果还有具体危险,行政违法跟犯罪之间存在实质的“质的差别”,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作为指导。首先,要判断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跟犯罪的实行行为之间有着实质差别,行政法规的扩大解释能够纳入更多行为来实施行政处罚,然而行政违法并不等同于刑事犯罪,不可以把生活意义上的行为直接提升为刑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次,需考量结果或情节要件,犯罪是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标准是危害后果或者情节是不是达到定罪的要求,就算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可是若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结果或情节要求,也很难定罪。

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刑法跟治安管理处罚法存有纵横交错的关系,在寻衅滋事这种情形下,二者界限着实难以明确,在聚众斗殴这种情形下,二者界限确实是难以捋清,在强迫交易这种情形下,二者界限真的是不容易明晰。所以,一方面,就理念层面而言,务必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刑法绝不能仅仅着重于社会保护这一维度,进而致使国家刑罚权出现不当扩张的情况,不然就会引发刑法机能失衡的危机,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构成威胁;另一方面,从操作角度来讲,对于行为的违法性,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东莞石排律师,始终是依据该部门法所确立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来进行理解的,因此,应该认可不同部门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司法人员得依照根据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去结合具体犯罪的法益,以及构成要件行为,还有危害结果或情节等要素,要充分重视结果归属等规范判断理论,认真梳理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以此确保刑法跟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合理衔接适用,合理限定犯罪处罚范围,防止把违法行为错误认定成犯罪。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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