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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审判监督程序能否重启?母亲为女申冤,质疑改判死缓引争议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袁某某,20 岁,坚持要分手,邱某某,24 岁,于是拿着西瓜刀把袁某某砍杀。倒在地上求救的袁某某,邱某某没理会,反倒和亲友开启视频通话,去展示现场具体情况 。
这个案件,一审的时候,被四川眉山中院进行审理。在2023年12月,法院凭借故意杀人罪,判处邱某某死刑。到了二审阶段,四川省高院认定这是“感情纠纷引发”的情况,并且存在坦白情节,于是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称袁某某的母亲为张女士之人,对此难以接受,她觉得双方在案发三四个月之前已然分手,故而“感情纠纷”这种认定并不成立;更让她无法释怀的是,邱某某在确认女儿还有呼吸以及心跳之后依旧未进行施救,“没给我女儿留下任何能够生还的余地”。当下,她已经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求救未予理睬
自2019年起,袁某某和邱某某开始交往,判决书表明, 2023年7月28日22时左右,两人在邱某某出租屋内吸食了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袁某某打算离开,在得知她坚决分手后,邱某某手持西瓜刀接连砍向其头部、颈部、手肘等位置。
根据邱某某所供认的情况,他在第一次将刀砍向袁某某颈部之后呢,并没有出现停顿的状况,而是又接二连三地多次向着袁某某的颈部砍了下去,一直持续到袁某某倒在了那血泊之中才停止。
袁某某倒地之后,向邱某某请求过拨打120,邱某某既没做出回应,也未曾拨打120,而是蹲下身去查看袁某某的眼睛,察觉到袁某某的眼睛仍在动,并且还有呼吸和心跳。
二十二时零七分,邱某某给其表叔刘某打电话,声称“把袁某某杀了,我也要自杀了”,还提出打微信视频,视频接通后,他转动镜头呈现现场,随后割颈、割腕自我伤害,走向天台“等死” 。
刘某和其女友彭某紧接着就赶往了现场,彭某在22时11分的时候拨打了120,22时19分急救人员抵达了,袁某某在现场经过抢救没办法挽回后当时就死亡了,邱某某在医院接受救治之后,于2023年8月5日出院,就在当日被警方带回去接受调查了。
通过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得出袁某某是因创伤性休克而导致死亡的结论。经由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开展检验,在邱某某的头发之中,以及袁某某的头发、尿液、心血、胃组织及内容物里面,还有从现场提取的电子烟油当中,均发现了存在依托咪酯成分这一情况。
另外,依据判决书当中的记载来看,在案件发生的时候,邱某某当时正处于在此之前因为寻衅滋事罪而被判处的缓刑考验期限之内 。
一审法院觉得,邱某某只因袁某某不想再跟他继续往来,就萌生了杀人的念头,其在缓刑考验期的时候,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拿着刀肆意地砍杀,此主观恶性很深,作案手段极为残忍,理应依照法律予以严厉惩处石排镇律师,所以判处死刑 。
邱某某进行了不服上诉的行为,他辩解阐述辩称自己实施杀人行为是由于吸食电子烟之后从而产生幻觉所导致达成的结果,并非是因为分手这一情况引发造成的,四川省检察院对其提出建议主张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明,邱某某在案发之后进行视频通话,其行为正常,自伤行为也正常,前往天台的行为同样正常且连贯,其早前给出的供述同样与相关证据相符合,所以维持一审作出的关于杀人原因的认定,与此同时,法院认定该案件属于“感情纠纷”范畴,邱某某归案之后进行了坦白,虽说其作案手段残忍,但是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改判为死缓并且限制减刑。
邱某某与袁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图/受访者提供
“感情纠纷”为何影响量刑?
张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讲了,女儿与邱某某有了交往之后,邱某某就搬到自己家里来了,案发前的三四个月期间,有过一次争执,在那次争执当中,她发觉女儿颈部有瘀青,还有血迹呀,紧接着,她就要求邱某某搬离,从那以后,两人已然分手了。
案发的那个晚上,她收到了女儿友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说,出事了。在她匆忙赶往出事地点的途中,又得到消息,女儿快没气了。与此同时,她还收到了一段视频,视频里地面上满是血迹。看到这些,她整个人都崩溃了 。
目睹尸检报告之后,她愈发笃定邱某某 “下手极其狠辣”。“我女儿的手腕处骨头已然显露出来,由此能够看出邱某某动用了何等巨大的力气,而且还砍到了脖子的位置,留下了长达十多公分的伤口,这表明他根本就没打算让我女儿存活下来。” 在案发之前,邱某某把电子烟以及西瓜刀放进黑色塑料袋里,然后带到出租屋,“属于有预谋的杀人行径”。
张女士持有这样的看法,邱某某处于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且他的主观恶性程度很强,所以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尽快执行 。
她朝着四川省检察院递上申诉,四川省检察院开展审查之后表明,依据“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联合“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坦白情节”,二审判决的量刑是恰当合适的。
所谓“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最早能够追溯到最高法,在1999年所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就是以下简称的《纪要》。其中明确提到,要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又或者被告人拥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
在此之后,最高法所出台的好多份司法文件都持续了类似的思路,把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那种“民间矛盾”当作限制死刑的关键考量因素。在2007年的时候,《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指明,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这些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案件,案发之后真心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重使用死刑。
二零一零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再度明确,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达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邻里之间产生的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引发的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适用死刑的时候要格外慎重。要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要是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要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真诚悔罪;要是被害方进行了谅解等等,除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的被告人之外,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可见,慎用死刑的条件,主要集中于三类情形,其一为被害方存在过错,其二是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三是案发后赔偿与悔罪表现等 。
在本案里东莞石排律师,有一位来自北京市振邦石排律师事务所的石排律师名叫李莹,她身为本案的法律援助石排律师,提出这样的说法,在本案当中有一种情况,袁某某跟邱某某是处于恋爱关系的状态,而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以及人身自由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袁某某是拥有权利自己去选择并且决定继续或者结束恋爱关系的,这种情况下袁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也不违背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
对于“坦白情节”,张女士着重指出,邱某某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在医院接受救治之后,被警方带去进行调查,在供述了罪行之后又出现了翻供的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坦白”。
在此之外,张女士还声称,从案件发生直到如今这个时间段里,邱某某以及他的家人或者友人,从来都没有进行过道歉,也没有帮忙料理女儿的身后之事,她自己也没有去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只是期望法院能够判处邱某某死刑并且立即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得住我女儿那惨烈的死亡”。
那些在上述各类文件当中提及的“婚恋纠纷”凭啥,会被当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依据呢?北京市千千石排律师事务所的研究员汪姝文,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明,这样的一种理论基础主要的出自于这么三点:其一乃是在婚恋纠纷里争斗的双方普遍地对矛盾升级全都负有责任,而且常常会涉及到关系紧密的亲属关系,仅仅只是采用重刑并不利于矛盾的消解;其二是这类案子许多都是突发的冲动行为,缺少预先谋划,情节相对来说更为轻微;其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是特定的对象,相较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无差别杀人而言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并非是非常巨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也确有差异。
在上海发生的“杀妻藏尸冰柜案”当中,朱晓东把妻子杨某给扼死了,之后他将尸体藏在了自己家的冰柜里面,虽然朱晓东存在自首的情节,并且杀妻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然而最后还是被判处了死刑。法院点明,朱晓东犯罪的性质十分恶劣,在作案之后长时间把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藏匿,还去了好多地方旅游、跟异性去开房约会等等,根本没有悔罪的表现,“所以依法对朱晓东不给予从轻处罚”。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作为副教授的王越,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这个行为发生之时,持有这样的一种看法,即,“婚恋家庭纠纷自身是属于中性表述范畴的”,民间矛盾这一概念主导的目的,首要的是为了把那些存在事出有因情况的故意杀人案,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的故意杀人案,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区分开来。
汪姝文进一步表明,婚恋纠纷自身,和行为恶劣的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关联。犯罪的起始缘由是婚恋纠纷,这仅仅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身份关系,它并非意味着犯罪人必定采用了不残忍的犯罪手段,也并非意味着犯罪人一定会真心实意、发自内心地悔罪,“不适合仅仅因为婚恋纠纷就排除死刑的适用”。
因而,于具体量刑之际,王越觉得,要把民间矛盾界定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民间矛盾”,且把“被害人过错”当作量刑的依据,当与其他量刑情节同时存在时,依循“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准则一同对量刑结果予以调节。另外,司法机关理应在具体的案件当中给出更为详尽的论证,阐释“为何该案被告人能够因民间矛盾而被从轻处罚”,并且明确适用的边界,避免不恰当地将该情节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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