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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企业违法排污的法律后果,及其对水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的多维启示

时间:2025-12-03 18: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为了能够进一步去发挥出警示教育所具备的作用,从而推动相关的行业持续不断地增强环境守法的意识,依据以案件作为借鉴、以案件促进改进的方式,现在将典型案件给予发布。

案例1:靖西某锰业有限公司雨天违法排污案

一、案件简介

2025年6月19日,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到靖西某锰业有限公司某渣库开展现场检查,靖西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也一同前往,他们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水泵,从渗滤液收集池下方的收集水井中抽水,从应急池下方的收集水井中抽水,抽出的渗滤液通过水管直接排到截洪沟内,同时还发现库区上部北面有水径流入该截洪沟,经下游小溪流入库区冲沟,最终汇入周边河流。在2025年6月21日的时候,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那儿的执法人员,冒着雨又一次对那个渣库去进行复查,结果发现,该库区南坡之上的淋溶液贮存沟的南端被人用沙袋给堵住了,沟里面的淋溶液朝着北面流去,跟北面的淋溶液沟交汇到一起,在交汇处有个大概长30cm、高40cm的洞口跟外部截洪沟相连接石排镇律师,淋溶液靠着洞口排往北面的截洪沟,经过下游小溪流进冲沟,最终汇入到河流之中。经过调查得知,企业建设收集水井的目的在于收集渣库外渗出来的渗滤液,收集水井里的渗滤液在正常情形下必须要回抽处理,不能够直接向外排放。该公司存在这样的行为,利用水泵把收集水井的渣库渗滤液直接排进外环境。并且,将淋溶液也直接排到外环境。其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将污水不经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此类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的情形,。监测数据显示,渣库北面淋溶液沟交汇处的水样中,氨氮浓度为449mg/L,总锰浓度为831mg/L。北面截洪沟厂界排口水样氨氮浓度,是409mg/L,总锰浓度是458mg/ 。这些数据超出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的一级排放限值。其中,渣库北面淋溶液沟交汇处的淋溶液,氨氮浓度超标28.9倍,总锰浓度超标414.5倍。北面截洪沟厂界排口的氨氮浓度超标26点3倍,总锰浓度超标228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模式排放水污染物,其排放的水污染物里总锰浓度超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有余。这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一条规定,即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出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此情况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在2025年7月2日这一天,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把案件移交给了靖西市公安局,目的是要对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7月3日的时候,靖西市公安局依据法律的相关要求展开立案侦查工作东莞石排律师,针对涉案的13名人员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有部分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在“雨天即排”的情况下,把雨天当作“天然保护伞”,利用抽水泵,借助隐蔽洞口,将污水跟雨水相混合进行排放,妄图借助降雨去稀释污染物,或者冲刷掉违法排污的那些痕迹,然后能快速且低成本地来处理污染物,觉得监管部门根本难以察觉,或者难以获取证据,进而逃避执法监管 。面对此类特意逃避监管的行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运用错时执法、突击检查以及科技手段(像无人机、水质监测等),切实有效突破这一隐蔽特性,迅速出击予以严厉打击,一旦发现便即刻查处。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勇于亮剑,果断进行曝光,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在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2:隆林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隆林的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运营的某锑矿,自2021年就停产了,一直到如今,在2025年4月26日的时候,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针对该矿区展开了现场检查,结果发现,在该矿区760米标高的那个位置,也就是进风排水口那里,有井下涌水直接排放到了矿区的截洪沟,之后又经过截洪沟流进了周边的河流 。2025年5月,有相应监测数据表明,对于该锑矿矿区进风排水口井下涌水,进行了4瓶平行样的监测,其数据分别是3.49mg/L、3.41mg/L、3.81mg/L、3.90mg/L,这里面的总锑含量,分别比标准超出了10.63倍、10.36倍、11.7倍、12倍,而且超出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 2014)规定的0.3mg/L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里头,锑浓度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还要多,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一条所规定的,“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所描述的法定情形,因而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在2025年7月3日的时候,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把案件移交给了隆林县公安局,让其进行立案侦查,要针对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针对涉案的7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企业停止生产并不表明环境安全风险就不存在了,相反,因为企业进到停产时期,人员数量减少以及管理方面缺失,厂区里的巡检工作、设施的维护工作、环境的监测工作没办法正常进行,如此一来环境安全隐患便跟着增多了。在日常的监管工作当中,生态环境部门非得大力抓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持续不断地扎实开展停产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构建并且完善停产企业动态检查清单,强化对停产企业遗留环境风险的长效监测以及跟踪监管机制,压紧压实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切实维护辖区环境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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