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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保险理赔常见问题:意外险赔偿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5-12-03 18: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在施工期间,建筑工人遭遇受伤状况,之后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那么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凭借这个理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最近,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和工伤保险待遇,它们分属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石排镇律师,这二者并行且互不冲突;要是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依旧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存在这样一些用人单位,他们觉得,要是已经给劳动者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劳动者在碰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之后得到了保险理赔,那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替代工伤保障责任。这属于一种认知方面的误区,会促使一些用人单位产生逃避或者“遗落”工伤保障责任的侥幸心理,影响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保障义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履行程度,还会引发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讲明白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性质所在,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对于教育用人单位去统筹各项保险责任,充分履行工伤保险缴纳义务是有帮助的,同时,对指导劳动者依法进行维权这项事儿,也有着积极的法治意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它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福利待遇措施。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指定。而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行。当投保人为和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作为受益人。所以,当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时,用人单位无法成为保险受益人东莞石排律师,也不能获得保险理赔金。

然而,依据《社会保险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由此可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跟工伤保险,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其所指向的保障范围啦,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啦,也都不一样,二者呈现的是平行关系,没办法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弥补。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管劳动者拿到了多少意外险理赔,都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障责任。

在上面所提及的案例当中,一审法院曾经做出判决,判定允许用人单位某公司在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这12万元之后,承担剩余的那7万余元工伤保障责任。针对此情况,北京市三中院实施了改判,要求未曾为劳动者郭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某公司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障责任,共计19万余元。这也就代表着,劳动者郭某获取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工伤保障这双重待遇。该案件之中的二审改判这一情况,与事实以及法律相契合,其定性十分准确,逻辑清晰可见,公平而又合理,极为充分地维护了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实实在在地上了一堂普法课程 。

上述二审作出改判这一情况,说明了案件具备复杂性,表明审判机关内部,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跟工伤保险的性质以及关系的认知,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可不可以抵扣工伤保障待遇,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这样的一种语境之中,二审法院进行的一“槌”定音式改判以及以案释法,能够产生更强的法治意义,不但能够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产生警示、教育、示范、引导方面的作用,而且也能够促进审判机关统一司法共识以及裁判尺度,规范裁判行为,提升裁判质量以及“类案同判率”。

以下这些案例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工伤保险所赋予的权益,是不允许被意外险的理赔进行“抵扣”操作的。在建筑行业当中,以及包含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比较高的其他行业领域,用人单位需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为劳动者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同时还必须毫无偏差、完整无误地去承担起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严格坚守工伤保障的责任底线,只有这样做,才能够针对劳动者构建起全面的保障体系,并且降低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所面临的风险,以及用工成本,从根源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该强化法律意识,明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跟上工伤保障的并行关联状况,维权之际得找准切入要点,于事前环节以及事中环节,要求用人单位把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相关保险依法足额缴纳,在发生意外伤害之后,周全且合理地把控好维权诉求所涵盖的范围,别被用人单位的“抵扣说法”给误导,致使丢了维权项目。(杜蒿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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